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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整计划与和解协议的区别

    重整计划类似于和解协议,比如,都有债务人与债权人参与协商确定,都对债务人与债权人具有法律约束力、都对债权债务关系作出调整,但是重整计划与和解协议又存在许多根本的区别。

    一、目的不同

    重整计划旨在挽救企业、使企业再生。而和解协议重在债务清偿,即用债权人与债务人和意的方式来清理解决债权债务关系,简单地说,和解协议就是一份偿债的计划。

    二、提出人不同

    各国法律一般规定重整计划的提出人比较宽泛,如日本《公司更生法》规定,管理人、公司、申报更生债权人及更生担保权人、股东都可以提出更生计划。美国破产法规定,如重整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能提出重整计划,那么任何有关各方都可提出重整计划。而和解协议一般由债务人制定并提出。

    三、通过的机关及条件不同

    重整计划是由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采取分组表决的方式,并且法院可强制批准重整计划。而和解协议由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我国破产法规定出席会议的人数过半数,且代表的债权额为债权总额的2/3同意时,即为通过。

    四、效力不同

    重整计划经法院批准后,对债权人(包括担保债权人)、债务人、股东等利害关系人都产生法律效力。而根据各国的和解制度,和解协议经法院批准后,仅对无担保债权人与债务人产生效力。

    五、内容不同

    重整计划的内容非常丰富,不仅调整债权债务,而且调整股东权益,还可以将公司改组、出让、合并及租赁等。而和解协议的内容较为单一,主要是对债权债务的调整。

    六、执行人不同

    重整计划的执行人一般在重整计划中指定,并且一般为重整人。而和解协议的执行人为原债务人,由债务人按和解协议规定的方式及期限偿还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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