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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图说个人破产制度系列之受理篇



本期,小乔将带大家通过七个场景学习一下个人破产制度系列的受理篇,快开启学习模式吧!


作者:小乔

来源:乔许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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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景一



链接《条例》


第十一条 第一款 人民法院审查破产申请,一般以书面调查的方式进行;案情复杂的,可以进行听证调查。


场景二



场景三


场景四


链接《条例》


第十五条 【不予受理与驳回申请】人民法院审查破产申请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但尚未宣告破产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一)申请不符合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


(二)申请人基于转移财产、恶意逃避债务、损害他人信誉等不正当目的申请破产;


(三)申请人有虚假陈述、提供虚假证据等妨害破产程序行为的。  债务人、债权人不服裁定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场景五



链接《条例》


第十三条 【优先受理】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债务人申请重整,人民法院认为符合重整条件的,应当受理重整申请。


场景六



链接《条例》


第十六条 【债权人推荐】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债权人可以单独或者共同推荐破产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人选。经人民法院同意推荐人选并指定为管理人的,由债权人预付管理人的正常履职费用。


第十七条 【指定管理人】债权人未推荐管理人人选或者人民法院认为推荐人选不适合担任管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时,通知破产事务管理部门五日之内提出管理人人选。


场景七



链接《条例》


第十一条 【受理审查】人民法院审查破产申请,一般以书面调查的方式进行;案情复杂的,可以进行听证调查。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债权人的申请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


人民法院进行听证调查的,应当提前三日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必要时可以通知其他债权人参加。


第十二条 【裁定受理期限】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后三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第十四条【受理裁定】人民法院认为债务人符合本条例第二条规定情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日内将裁定书送达申请人。


第十八条 【受理公告】人民法院应当自指定管理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发布受理公告。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


(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和适用程序;


(三)限制债务人相关行为的决定;


(四)申报债权的期限、方式和注意事项;


(五)管理人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处理事务的地址;


(六)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方式;


(七)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八)人民法院认为应当通知和公告的其他事项。  管理人应当同时通知已知债权人申报债权。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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