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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破产”与“限制高消令”碰撞

    【学科类别】破产法
    【出处】微信公众号:翰文法苑
    【写作时间】2022年
    【中文关键字】破产;限制高消令
    【全文】

      引言
     
      说到限制高消费,很多人可能都不陌生,我们先来看一组数据,该数据是本团队通过网络公开渠道查询的:
     
      截止至2022年8月份,北京、广东、上海等六大地区被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的企业就数不胜数,其中有限制高消费并失信、并且处于吊销未注销的企业,六个地区合计55174家。
     
      随着各大企业被限制高消、列失信的基数越来越大,因企业深陷债务泥潭而被法院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法定代表人等相关人员也越来越多。
     
      这些人群本是市场经济的活跃力量,但因为被限制高消费,生活和二次创业处处碰壁。对于他们来说,在企业被列失信和限制高消费的同时,自己就相当于半只脚踏入了泥潭之中,那么,有什么办法能够帮助他们脱离泥潭、实现逆风翻盘呢?
     
      一、什么是限制高消费?
     
      1、概念
     
      “限制高消费”是指当被执行人未在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的相关限制消费措施,主要是指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也就是执行过程中的下达“限制消费令”。
     
      相关单位被限制高消费的同时,单位法定代表人个人也一并被限制高消费。具体消费限制包括不得乘坐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不得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消费;不得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不得旅游、度假;不能境外投资;子女不得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等。
     
      2、在什么情况下相关人员会被限制高消费?
     
      当企业因无法履行合同义务、偿还借款等原因被债权人起诉至法院,且企业未能够按照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时,企业就可能会被法院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也就是说,当企业陷入了败诉局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和《限高规定》的相关规定,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都不得实施该规定中禁止的高消费行为。
     
      3、被执行企业的限高人员有哪些?
     
      二、解除“限高”的法律规制路径与实务处理。
     
      (1)解除限制高消费的常规路径
     
      当企业被列失信、法定代表人等相关人员被限制高消费,根据《限高规定》的第九条规定,只要被执行人满足下面表格归纳出的三种情况中的任意一种,被执行人及相关被限人员就可以解除高消费的限制。
     
      这就是法定代表人等相关人员解除限高的常规路径,但是当企业无法提供有效担保、又因为资金问题无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债权人又不同意法院解除相关人员的高消费限制,该怎么办?这时候被限人员还能通过破产程序这一条路径破除死局。
     
      2、通过破产程序解除限高
     
      在企业被裁定宣告破产并进入破产清算后,关于企业的执行程序将会被法院裁定终结,此时法院应当解除包括限制消费令在内的所有执行措施;在法院受理破产程序后、裁定企业破产前这段期间,关于被限人员解除“限高令”的申请是否予以支持,不同的法院有不同的观点和做法,实务中存在不同的处理结论。以下由笔者为大家展开具体论述。
     
      (1)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后,相关人员的限高可以解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105条,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执行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裁定宣告被执行人破产的,执行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
     
      因此,如果破产法院已经裁定宣告被执行企业破产的,则该企业就将确定地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执行法院就应当对该被执行人裁定终结执行。终结执行后,所采取的包括限制消费令在内的所有执行措施均应解除。此时,只需要企业按照法律规定的流程走完清算程序,合法注销公司,那么被限高的相关人员所面临的难题都将迎刃而解。对于被限人员来说,破产程序的终结意味着这些创业者们可以走出限高令的阴霾。
     
      (2)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企业破产前,是否能解除相关人员的限高?
     
      除了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后相关人员得以解除限高这一条明确的路径之外,在破产程序进行中法院是否支持限高的申请,这也是被限人员比较关注的问题。
     
      在法院受理企业的破产申请后,到宣告破产前的这一段时间,被限高人员是否可以仅依据《破产法》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执行程序应当中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这两条规定向法院申请解除高消费限制,这是目前学界比较关注的争议焦点。
     
      在破产司法审判环境比较好的地区,当企业进入破产程序之后,法院有可能会直接支持被限人员提出的解除申请。例如广东高院2019年5月21日在《关于限制消费及纳入失信人名单工作若干问题的解答》二十四条载明:“被执行人进入破产程序后,不需要解除对被执行人的限制消费措施;作出破产申请受理裁定书后,应解除对被执行人的限制消费措施。”
     
      但是由于法律规定的空白,司法实践对此并无统一的操作方式,在实务中不同地区的法院有不同的处理结果,以下为大家介绍两个经典案例,处理结果分别是“准许解除”与“不准许解除”,供大家参考。
     
      1、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泽国支行、扬州市汇都家纺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案情简述
     
      异议人吴仁生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解除对异议人的限制消费令。
     
      异议人认为,在法院受理公司破产申请的情况下,不应再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任何民事强制措施。
     
      争议焦点
     
      被限制消费的被执行人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至宣告破产前,是否应当解除限制消费措施。
     
      裁定结果
     
      裁定驳回异议人申请,不予解除。
     
      法院说理
     
      1、异议人并不满足《限高规定》第九条规定的三种情形,因此,如果被执行人只是进入破产程序的,尚不属于应当解除限制消费令的法定事由。
     
      2、破产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宣告破产前,作为被执行人的债务人企业仍有退出破产程序的可能,而一旦退出破产程序,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程序就有可能恢复。故此时应当解除的是对该被执行人财产的保全措施,以便破产程序正常进行,而对不影响破产程序正常进行的限制消费措施并不必然也要解除。
     
      2、内蒙古星光煤炭集团鄂托克旗华誉煤焦化有限公司与内蒙古华亿达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案情简述
     
      异议人聂绯不服法院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聂绯采取限制其高消费的措施,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异议人理由是法院已裁定受理公司的破产请求,根据《破产法》19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财产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裁定结果
     
      法院认为对异议人限制高消费令的强制措施应当予以解除,异议人的理由能够成立。
     
      法院裁定撤销本院做出的(2017)内0624执1536号限制高消费令。
     
      法院说理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19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财产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5条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后,有关债务人的财产执行程序未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中止的,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相关单位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3、结合上述两条法律规定以及本案已进入破产程序的事实,应当中止执行,因此,对异议人限制高消费令的强制措施应当予以解除,异议人的理由能够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三、结语
     
      笔者认为,在受理企业的破产申请后,法院可以解除相关人员的高消费限制,理由如下:
     
      1、当企业进入到破产程序之后,根据《破产法》的规定,企业的财产交由管理人接手,法定代表人丧失对企业的控制权,相关人员不存在滥用公司财产用于高消费的可能。因此,当法院受理了企业的破产申请后,防止相关人员使用企业(被执行人)财产消费的限制措施并无太大用处。依据《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债权人可以通过破产程序实现其最终债权利益。因此,法院可以允许相关人员解除限高的申请。
     
      2、当法院受理企业的破产申请后,对被执行人及其相关人员限制高消费、列失信名单等惩治性措施已经失去了逼迫债务人履行其债务的作用。而且实践中为了更好的管理处置破产财产有时需要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及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对法定代表人及相关人员继续限制高消费不利于破产程序的顺利开展。
     
      3、修改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10条第1款:“……(五)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根据该条,当法院受理企业的破产申请后,执行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被执行人失信名单。依据“举重以明轻”之法理,在进入破产程序后,连被执行人的失信名单都能依法在三个工作日内被删除,那么“限高令”也可以被解除。
     
      

    【作者简介】
    钱文翰,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专注破产与重组、公司综合类业务;北大法律信息网签约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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