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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司法解释审理破产案依名册指定管理人

   “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应当指定管理人。除企业破产法和本规定另有规定外,管理人应当从管理人名册中指定。”“管理人报酬由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据本规定确定。”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和《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中分别予以明确的。

    “实行管理人名册制度是基于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的便利性、有效性、公正性的考虑。编制一个经过资质审核的、公开的管理人名册,可以消除法院管理人指定工作的盲目性和随意性。”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解释说。

    《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还明确,高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本辖区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及专职从业人员数量和企业破产案件数量,确定由本院或者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编制管理人名册。

    同时规定,编制管理人名册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专门的评审委员会,决定编入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和个人名单。评审委员会成员应不少于七人。人民法院一般应当按照管理人名册所列名单采取轮候、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公开指定管理人。

    《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明确,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申请后,应当对债务人可供清偿的财产价值和管理人的工作量作出预测,初步确定管理人报酬方案。管理人报酬方案应当包括管理人报酬比例和收取时间。

    两部司法解释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 记者 王斗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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