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新企业破产法借鉴国外经验,创设了重整程序,目前破产重整的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一些新的理论和实务问题,有待我们进一步探讨、进一步研究
2012年11月17-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主办的“第五届中国破产法论坛”在北京友谊宾馆举行。
破产法学界的众多专家学者围绕破产财产、合并破产、企业重整、破产程序与执行程序的衔接等破产法理论与实务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并借此为最高人民法院新破产法司法解释制定工作提供立法意见。
专家指出,我国新企业破产法借鉴国外经验,创设了重整程序,目前破产重整的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一些新的理论和实务问题,有待我们进一步探讨、进一步研究,需要以新的思路加以解决,进而保障我国破产立法的目的能够得以正确的实现。
重整制度亟待明确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长王俊峰在论坛中指出,作为公司法律当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我国的破产法律制度这几年取得了很大进步,在短短的几年时间中有了很大的变化,破产法律实践取得了很大成绩。在不久以后,我国将加快推进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型,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的调整,我国的破产重整制度将有新的发展和进步。
“与传统的破产清算制度相比,重整制度是在可能的情况下尽力挽救企业的经济与社会价值,避免或减少工人失业,避免企业的连锁破产,努力保护社会投资和事业经营,实现破产价值的最大化,保障债权人等各方当事人的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北京市破产法学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王欣新教授指出,只有明确了重整制度的设立目的和实施模式,才能使其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发挥出重要的调整作用。
从我国立法和实务的情况看,王欣新认为重整有三种模式:
第一种为我国实践中最为常见的企业存续型重整。企业的存续型重整通过债务的减免、延续清偿等方式解决债务的负担,从而达到企业再生的目的,而原企业法人资格保持存续,所有的重整措施都是在原企业的壳内进行。
第二种为营业让利型重整,也就是出售式重整,是指活力的事业在其他实体中得以存续,而以转让事业的所得对价,继续企业的价值,通过对企业的清算价值合并用于对债权人的清偿。
重整制度设置的目的是要挽救企业的经济和社会价值,避免引起破产清算而造成的各种不良社会影响,同时债权人得到更多的清偿,所以它的实质作用是要挽救债务人的事业而不仅仅是挽救债务人企业这一个外壳,在某些特定情况下维持原债务人的外壳反而成为重整进行的负担时,这种出售式重整的必要性就显得更为突出。
第三种在部分国家和地区存在的清算重整。其中前两种模式在挽救企业方面是最具有典型意义的,是重整在实践中发挥社会调整作用的主要操作模式。
破产清算的基点是清算,主要目的是实现变价分配,虽然破产企业也可以整体出售,但是做不到整体出售的时候必须要拆散出售,而且出售的时候只考虑变现问题,而不考虑资产是否能够持续经营,也不涉及到职工继续就业等社会问题的解决。
王欣新认为,在重整的实践中,有些债务人企业适合采取企业存续型重整,但是也有很多债务人企业更适合采取出售式重整。出售式重整具有独特的社会功能,可以化解企业存续型重整中遇到的很多难题,并弥补一些立法上的不足。
重整应重实质而轻形式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指出,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目标是为了使有经营前景或者有可能重生的公司恢复经营能力,避免清算,防止资源浪费,破产重组的价值取向应当是维持债务人原有的经营业务。“在重整的批准上,法院采取适当的形式引导债务人参与重整的制定和磋商过程,促进重整制度的完善以及顺利通过。”奚晓明说。
在企业重组的问题上,王欣新呼吁重整应当重实质而轻形式,摒弃重整就是要维持原有企业外壳存续的旧思维定势,发挥其利、杜绝其弊,推进我国的重整走上更为宽广的阳关大道。
王欣新认为,在推行出售式重整时在制度方面要有一些完善的措施,过去在旧破产法或者政策实施的阶段,出现过一些企业或者个别地方政府以挽救债务人优质资产、优质业务为名,把破产企业的优质资产、优质业务与原企业剥离、分离、转让,美其名曰:把好苹果从烂苹果堆里挑出来。确实,如果苹果堆里有好有坏的时候就都烂掉了,把好苹果挑出来没错,但是把好苹果挑出来处理掉以后,利益给谁是关键。过去经常出现利益被藏于政府手里,被藏于原来的破产企业或者受让破产企业的关联企业手中,而没有把利益用于清偿债权人。
奚晓明提出,我国企业退出市场机制非常混乱,很多企业自生自灭。
王欣新建议,现实中,企业进行出售式重整时,必须进一步完善制度,健全保障重整目的、实现保障债权人利益的各种立法目的,防止政府有关部门的不正当干预,对企业的营业资产在转让时要严格遵循法律程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以竞价的方式进行处理。对资产出售等方面持反对意见的债权人给予相应的法律救济渠道,这些都是有关部门在进行出售式重整时在实务中必须加以解决的问题。
王欣新表示,要实施出售式重整,还要适应我国的具体情况进行必要的制度建设,做到充分发挥其利,努力杜绝其弊。立法要允许收购破产企业相关实业的企业能够保留原企业在特殊经营方面的资质、许可,以维持收购实业的继续经营。只要对出售式重整进行认真研究,适当的运用,会对我国的重整制度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有助于我国在目前法律制度还不够完善的时候,通过重整措施的多样化来保障立法重整目的的实现。
在重整的批准上,奚晓明认为法院须采取适当的形式引导债务人参与重整的制定和磋商过程,促进重整制度的完善以及顺利通过。法院对于重整计划草案批准时,要从重整计划记载事项的合法性、完备性、债权人合理性、债权人利益的保障等各方面进行审查,以确保未通过的表决组以及表示反对的表决组利益不受到损害。
“我国新的企业破产法借鉴国外经验,创设了重整程序,在我国目前破产重整的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一些新的理论和实务问题,有待进一步研究探讨,以新的思路加以解决,进而保障我国破产立法的目的能够正确的实现。”王欣新表示,论坛伴随着新破产法的颁布与实施走过了5个春秋,每年一次的聚会讨论话题,涵盖了中国破产法立法与实施过程中的重要问题,为破产法的立法完善和司法解释的制定工作做出了重要贡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