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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破产制度中自由财产的范围

    【学科类别】破产法
    【出处】微信公众号:翰文法苑
    【写作时间】2023年
    【中文关键字】个人破产制度;自有财产
    【全文】

      自由财产,又称为豁免财产,在个人破产中,对于自由财产的具体界定,理论界有着不同的观点。范健教授认为在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只要不用于清偿债务的均为自由财产;而邹海林教授则认为在个人进入破产程序时,为了债务人及其扶养人的生存,同时又不违背公序良俗,经法定程序允许债务人保留的财产统称为自由财产。

      徐阳光教授认为,自由财产是破产法为了实现保障债务人及其家人的合理生活需要等特殊目标,通过法律规定或法院裁定,使部分债务人财产无需归入破产财产范围,从而构成债务人可以自由支配的财产。自由财产范围是个人破产制度中的重中之重。那么,自由财产应当涵盖那些范围内呢?

      一、地方立法实践

      2019年10月9日,温州平阳县法院成功办结全国首例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拉开了我国个人破产试点的序幕,紧接着,各地法院相继对个人破产清算与债务重整进行实践探索,并成功审结多起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在此之中,各级法院积极探索个人破产的立法方式,制定相关文件,指导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的办理。这些规定的出台,为个人破产的立法作出了有益的探索,它们在内容上无一例外都对自由财产予以了明确,以期为破产债务人提供基本的保障。

      《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程序转个人债务清理程序审理规程(暂行)》(台中法〔2019〕73号)

      1.债务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家庭生活必需品及生活费用;

      2.债务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3.债务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相关医疗费用及辅助工具

      4.专属于债务人人身权利的抚恤金、伤残扶助金;

      5.债务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浙江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类个人破产)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1.债务人及其家庭成员生活必须品及生活、学习费用、医疗费用

      2.因债务人职业发展需要必须保留的物品和合理费用;

      3.对债务人有特殊纪念意义的物品以及表彰荣誉的物品;

      4.无现金价值的人身保险;

      5.专属于债务人的人身损害赔偿金、社会保险金以及最低生活保障金;

      6.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基于公序良俗不应当用于清偿债务的其他财产。

      《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个人债务清理的实施意见(试行)》

      1.债务人及其家庭成员必要、合理的生活、学习费用及医疗费用;

      2.为职业发展需要必须保留的物品或者合理费用;

      3.勋章或者其他表彰荣誉物品;

      4.没有现金价值的人身保险;

      5.专属于债务人的人身损害赔偿金、社会保险金以及最低生活保障金等;

      6.依照其他法律、法规或者基于公序良俗不应当用于清偿债务的财产。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杭州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杭中法〔2021〕61号)

      1.债务人及家庭成员必要合理的生活、学习费用及医疗费用;

      2.因债务人职业发展需要必须保留的物品和合理费用;

      3.对债务人有特殊纪念意义(包括勋章或者其他表彰荣誉)的物品;

      4.不具有财产价值的人身保险;

      5.专属于债务人的人身损害赔偿金、社会保险金以及最低生活保障金;

      6.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基于公序良俗不应当用于清偿债务的其他财产。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操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成中法发〔2021〕137号)

      1.债务人及家庭成员必要合理的生活、学习费用及医疗费用;

      2.债务人工作经营所必需的物品;

      3.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抚恤金、扶助金;

      4.债务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等具有纪念意义但经济价值不大的动产;

      5.其他经债权人会议同意保留的财产。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审理规程(试行)(宜中法发〔2022〕54号)

      1.债务人及家庭成员必要合理的生活、学习费用;

      2.债务人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费用及物品;

      3.债务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医疗费用及辅助工具;

      4.专属于债务人人身权利的抚恤金、伤残补助金;

      5.债务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等具有纪念意义且经济价值不大的动产;

      6.因债务人职业发展需要必须保留的物品和合理费用;

      7.没有现金价值的人身保险;

      8.专属于债务人的人身损害赔偿金、社会保险金以及最低生活保障金;

      9.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基于公序良俗不应当用于清偿债务的其他财产。

      2021年3月1日《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正式实行,作为我国首个个人破产地方性立法,其关于自由财产的规定有了更进一步的完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第三十六条  为保障债务人及其所扶养人的基本生活及权利,依照本条例为其保留的财产为豁免财产。豁免财产范围如下:

      (一)债务人及其所扶养人生活、学习、医疗的必需品和合理费用;

      (二)因债务人职业发展需要必须保留的物品和合理费用;

      (三)对债务人有特殊纪念意义的物品;

      (四)没有现金价值的人身保险;

      (五)勋章或者其他表彰荣誉的物品;

      (六)专属于债务人的人身损害赔偿金、社会保险金以及最低生活保障金;

      (七)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基于公序良俗不应当用于清偿债务的其他财产。

      前款规定的财产,价值较大、不用于清偿债务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不认定为豁免财产。

      除本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外,豁免财产累计总价值不得超过二十万元。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具体分项和各分项具体价值上限标准由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制定。

      与其他试点地区相比,《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增加了有关自由财产的认定程序和价值上限的内容,条例规定的财产认定程序为:第一,债务人制作豁免财产清单并向破产管理人提交;第二,管理人对债务人提交的豁免财产清单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制作报告交由债权人会议审议表决;第三,根据债权人会议通过与否决定是否由法院进行裁定。对于财产价值上限则规定了:豁免财产的累计总价值不得超过20万元,累计价值的计算不包括债务人表彰荣誉的物品及专属于债务人的人身损害赔偿金、社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金;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豁免财产条款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具体分项和各分项具体价值上限标准另行制定。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相较于其他试点地区在自由财产的认定上所作的规定更为细致,增添价值限制内容的同时也补足了先前试点地区规定没有认定程序的缺陷,使自由财产的认定更加细化和全面,更能适应案情变化的要求。但是,这样的规定仍是处在探索的状态,距离真正的完备还有一定距离。

      二、法院实践案例

      在“梁文锦个人破产重整案”中,债务人于2018年开始创业,由于市场资源以及新冠疫情的影响,其已无力偿还所有债务。经债权人会议确认,梁某负债约75万元。债务人梁某现在一家公司担任结构工程师,月收入约2万元。在进入破产程序后,债务人申请豁免的财产主要为三部分:其一,家庭一个月需支出的费用(房租水电费、家庭伙食费、家庭生活费)7700元;其二,债务人梁文锦的医疗费用4万元;其三,生活、工作和小孩学习需保留的必需品(预估值17097元)。以夫妻共担为原则,按照36个月计算,申请豁免的总额共计167148.5元。最终的重整计划显示,法院同意了其申请的自由财产的一部分:梁某夫妻除每月可保留7700元财产及现有的一些生活必需品为自由财产,其他收入均用于偿还债务,计划执行完毕后将实现债权人本金全部清偿,以三年为限。

      在“瞿小平、祁进夫妻合并重整案”中。瞿某、祁某2010年登记结婚,二人经营一托管机构。2013年以来,二人多次从银行及网贷公司借贷,用于经营及家庭开支。由于经营策略不当和大环境的变化,2021年时二人已无法偿还部分借款,二人于2021年9月1日向深圳中院申请重整,一并提交了两人共同偿还债务的重整计划草案。瞿某、祁某称对外负债共计121万,二人名下财产价值约52万元,还育有两个未成年的孩子。经债权申报及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确认10名债权人对二人享有585908.03元的普通债权(其中本金542572.12元、利息24310.28元、违约金或罚息19025.63元)。最终,经债权人表决确定二人每3个月以现金方式清偿一次,用4年偿还所有本金,本金以外债权额调整为0。二人的偿债资金来源于劳动报酬收入、房产处置收入以及预期外收入。

      在“呼煦晖申请个人破产清算案”中,关于豁免财产。呼煦晖提出的豁免财产清单草案为:1.家具、家电、手机等学习、生活用品,价值约3950元。2.每月收入在扣除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后保留以下必要生活支出:(1)赡养费支出每月487.50元。(2)抚养费支出每月3200元。(3)呼煦晖每月生活费支出2200元,按照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每月2200元计算。管理人对豁免财产的意见为:呼煦晖要求保留豁免财产清单第1项物品应属合理。呼煦晖每月收入扣除的社会保险费,应按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每月2200元为缴费基数计算,其中医疗保险费应按二档医疗保险标准计算。结合呼煦晖及其所扶养人生活所在地等情况考虑,赡养费和呼煦晖生活费支出额度应属合理,但呼煦晖要求抚养费支出每月3200元过高,呼煦晖已离异,该费用应由其及前夫共同承担,呼煦晖承担的部分应按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每月2200元的一半计算,为1100元。呼煦晖对上述意见无异议,自愿将抚养费一项调整为每月1100元,形成《呼煦晖豁免财产清单》。债权人会议经表决,同意该豁免财产清单。

      三、自由财产的范围

      根据我国各地方的立法实践,以及学者的理论研究,多将自由财产分为三类:一类是保障债务人及其抚(扶、赡)养人基本生活的财产、第二类是有助于债务人全新开始的财产、第三类是专属于债务人的财产或财产性权利。

      (一)保障债务人及其抚(扶、赡)养人基本生活的财产

      保障债务人及其所抚(扶、赡)养人基本生活的财产主要由三个部分构成,即:家居物品、生活消耗品以及必要的生活费用。家居物品,主要指供债务人及其抚(扶、赡)养人维持基本家庭生活的衣物、厨具、家具等财产。生活消耗品,主要指食物、洗涤用品、燃料等日用消耗品。这类物品的保留是解决债务人及其抚(扶、赡)养人温饱问题的内在要求,旨在满足债务人及其抚(扶、赡)养人基本的吃饱穿暖需要,使得他们在破产后也能有尊严的继续生活。必要的生活费用,主要指用以满足债务人及其抚(扶、赡)养人吃饱穿暖及进行一定社交活动所需要的费用。

      (二)有助于债务人全新开始的财产

      有助于债务人全新开始的财产,不言而喻,这类财产的目的就是帮助债务人重新起步,改善生活窘境,其保留不仅有利于社会财富的创造,也有助于债权人受偿比例的提高。有助于债务人全新开始的财产主要包括:职业工具、交通工具以及子女受教育相关的财产。

      职业工具,指债务人进行职业活动所需要的用具,具体到自由财产的范围,则是债务人进行工作必不可少的工具或者物品。职业工具是部分工具依赖性较强职业的债务人继续发展必不可少的条件,它为这类债务人的重新开始提供了可能。

      子女受教育相关的财产,指债务人子女接受教育所需要的文具、书籍、学杂费用等财产。

      (三)专属于债务人的财产或财产性权利

      专属于债务人的财产或财产性权利主要有两类:一是具有重大精神价值的财产;二是具有人身专属性的财产或财产性权利。

      具有重大精神价值的财产,指维系债务人及其抚(扶、赡)养人有关文化、宗教及道德方面身份的财产。这类财产是债务人及其抚(扶、赡)养人身份的物化象征,饱含着债务人及其抚(扶、赡)养人的精神寄托,对于债务人及其抚(扶、赡)养人有着远超经济价值的精神价值。

      具有人身专属性的财产或财产性权力,指与债务人有特定人身关联的财产或基于债务人的特定人身所产生的财产性权利。其主要包括对债务人而言有特殊使用价值的财产以及基于债务人人身而产生的具有社会保障或赔偿性质的财产及财产性权力。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个人开始寻求越来越多的发展机会,但随之而来的风险也逐渐增加,在这种背景下,个人破产制度在我国的需求更加强烈,自由财产的范围是该制度中的重中之重。目前学界以及实践中也已经认识到了个人破产制度尤其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自由财产范围的重要性。千里之行,始于足下,随着司法实践的增加,我国将来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会打下更坚实的基础,真正让个人破产制度为社会所接受,发挥其效能。

    【作者简介】
    钱文翰,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专注破产与重组、公司综合类业务;北大法律信息网签约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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