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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查处用虚假材料骗取登记案

厦门融灿贸易有限公司在2014年1月13日、2月28日及5月22日,3次冒用“柯春宜”的名义进行工商变更登记,使用了“柯春宜”的身份证复印件和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等相关文件伪造“柯春宜”的签名。经柯春宜投诉,工商部门查实,相关签名不是柯春宜书写,融灿公司在变更登记中所用的柯春宜身份证是柯春宜2011年丢失的。

2014年3月4日,厦门成鸿贸易有限公司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变更,股东由杨丽芳、郑章贵变更为黄秀钗、王振铃,法定代表人由杨丽芳变更为黄秀钗。2014年3月6日,工商部门依法予以核准登记并备案。

后经黄秀钗举报,工商部门查实,黄秀钗的身份证于2013年8月24日丢失,成鸿公司变更材料中的身份证信息是黄秀钗丢失的证件,属于身份证件被冒用。黄秀钗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成为当事人股东及法定代表人,没有在变更材料上签过名字,也不知道当事人公司及股东,更没签过股权转让协议。

由于成鸿公司已被厦门市国家税务机关及地方税务机关列为非正常纳税户,导致黄秀钗合法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忠信(厦门)进出口有限公司的纳税诚信等级也受到严重影响,进而影响该公司的进出口业务。

处罚结果:对融灿公司处罚款20万元,并撤销所涉3次变更登记;对成鸿公司罚款20万元,撤销变更登记。

点评:过罚相当

编辑部选评的这两起案件很有代表性,揭开了此类社会现象的一角。

冒名登记的行为,既扰乱了商事登记秩序,也侵害了被冒用人的合法权益,使被冒用人承担了巨大的信用和法律风险,危害较大。这两个案例中,厦门市工商局根据《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进行顶格处罚,符合“过罚相当”的原则,是正确的。

实践中,个别公司在经营不善的情况下,为逃避债务,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他人身份信息,将股东或经营管理人员变更为他人,企图为真实股东或经营管理人员规避《公司法》《破产法》等法律上的出资、违规赔偿及清算等责任。相关案件显示,在公司通过虚假登记将股东及高管变更为他人的情况下,虽然在实质上难以摆脱最终的责任追究,但在程序上往往给债权人制造障碍和麻烦,而且使被冒名人陷入巨大的信用风险和法律风险中,需要为洗清被强加的责任付出相当大的成本。

结合这两个案例看,当事人的行为给不知情的被冒名人造成了损害,这种损害表现在银行信用的降低、所任职公司纳税诚信的降低及其他工作生活中的困扰。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因而对当事人进行从重处罚是正确的。

两起案件对类似案件的处理有示范意义。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在接到被冒用人投诉时,为避免被冒用人利益损害的扩大,应及时进行核实,依法从重从快处理。

□案评人 王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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