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之间如何主动转让股权?
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即股东之间可以自由地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也不需要股东会表决通过。但是,国家有关政策从其它方面又对股东之间转让股权作出限制:像国有股必须控股或相关控股的交通、通信、大中型航运、能源工业、重要原材料、城市公用事业、外经贸等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东之间转让出资不能使国有股丧失必须控股或相关控股地位,如果根据公司的情形确需非国有股控股,必须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方可。
相关阅读:
长沙破产清算律师推荐:成则英律师
长沙破产清算律师推荐:成则英律师 成则英律师 手机号码: 13677362233 执业证号: 14304200610936832 执业机构:湖南华略律师事务所 专长领域:婚姻家庭 刑事辩护 公司法务 涉外仲裁 知识产权 地 址:4000|4002 邮 箱:annayacheng1988@163.com (打电话给……[更多]
长春破产清算律师推荐:乔楷律师
长春破产清算律师推荐:乔楷律师 乔楷律师 手机号码: 13341426567 执业证号: 12201201010467468 执业机构:吉林瑞广律师事务所 专长领域:婚姻家庭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刑事辩护 地 址:9500|9502 邮 箱:594932249@qq.com (打电话给我时,一定说明从法帮……[更多]
北京破产清算律师推荐:安久坤律师
北京破产清算律师推荐:安久坤律师 安久坤律师 手机号码: 13910982010 执业证号: 11101200410****** 执业机构:北京市致衡律师事务所 专长领域:婚姻家庭 合同纠纷 房产纠纷 经济仲裁 地 址:1000|0 邮 箱:jiukun@263.com (打电话给我时,一定说明从法帮……[更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