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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湖北高院关于编制全省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公告

为保障全省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的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结合全省管理人工作实际情况,本院决定编制全省统一适用的《湖北省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申报主体

 

在我省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以及提供企业重整服务的管理咨询公司等中介机构和分支机构。

外地上述机构在我省设立的分支机构。

 

二、申报条件

 

详见各中院公告。原已入选《各市中院企业破产案件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须重新提出入册申请,一并纳入本次审核、评分,择优入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中介机构,不能编入管理人名册: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二)因执业、经营中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受到行政机关、监管机构或者行业自律组织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之日起未逾3年;

 

(三)因不适当履行职务或者拒绝接受人民法院指定等原因,被人民法院从管理人名册除名之日起未逾3年;

 

(四)因涉嫌违法行为正被相关部门调查;

 

(五)缺乏担任管理人所应具备的专业能力;

 

(六)人民法院认为可能影响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其他情形。

 

三、申报应提交的材料

 

报名材料:机构报名提交的材料应按报名条件规定的内容和顺序装订成册。

 

(一)律师事务所

 

1.报名登记表;

 

2.履职承诺书;

 

3.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4.由司法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律师协会出具的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名单;

 

5.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6.本所具有承办破产案件、强制清算案件工作经验的执业律师名单、律师业务履历;

 

7.自2016年1月1日-2019年4月30日止本所律师承办破产案件、强制清算案件的受理裁定书、终结裁定书、法院指定管理人(或者清算组)决定书,及其他能够客观证明本机构有关办理破产、清算案件的执业经验证明材料(复印件);

 

8.证明本机构人员中任地级市以上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身份的证明材料;

 

9.本机构近3年无被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情况说明;

 

10.加盖本机构公章、由负责人签字的《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模版见本公告附件)。

 

(二)会计师事务所

 

1.报名登记表;

 

2.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由注册会计师协会出具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注册会计师名单;

 

4.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

 

5.本所具有承办破产案件、强制清算案件工作经验的执业注册会计师名单、注册会计师业务履历;

 

6.现任本所注册会计师承办破产案件、强制清算案件的受理裁定书、终结裁定书、法院指定管理人(或者清算组)决定书,及其他能够客观证明本机构有关办理破产、清算案件的执业经验证明材料(复印件);

 

7.由注册会计师协会出具的关于本所2018年度出具审计报告数量的证明;

 

8.自2016年1月1日-2019年4月30日止本所出具的破产或强制清算案件报告(原件、首页和签字盖章页复印件)、相关案件管理人或清算组委托审计的委托合同(复印件)。涉及商业秘密的部分可以隐去;

 

9.提交证明本机构人员中任地级市以上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身份的证明材料;

 

10.本机构近3年无被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情况说明;

 

11.加盖本机构公章、由负责人签字的《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模版见本公告附件)。

 

(三)破产清算事务所及其他提供企业重整服务的管理咨询公司

 

1.报名登记表;

 

2.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本机构出具的从业人员名单、劳动合同、劳务合同、社保缴费证明等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4.本机构从业人员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从事清算或经营管理业务的证明材料,法学、经济学、管理学学科相关专业的学历证明(复印件);

 

5.自2016年1月1日-2019年4月30日止本机构现有从业人员具有承办破产案件、强制清算案件工作经验的人员名单、业务履历;

 

6.本机构现有从业人员承办破产案件、强制清算案件的受理裁定书、终结裁定书、法院指定管理人(或者清算组)决定书,及其他能够客观证明本机构有关办理破产、清算案件的执业经验证明材料(复印件);

 

7.提交证明本机构人员中任地级市以上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身份的证明材料;

 

8.本机构近3年无被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情况说明;

 

9.加盖本机构公章、由负责人签字的《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模版见本公告附件)。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采取评审的方式择优录取。

 

四、申报时间及地点

 

1.报名时间:2019年5月15日至17日。报名时间截止后,不再接收报名材料。

 

2.报名地点:省内设立的机构或分支机构、外地机构在我省设立的分支机构到注册地辖区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处(技术)报名。

 

五、本公告同时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官网、湖北日报(详见今日第12版面)发布。

 

附:

1.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年破产管理人机构报名登记表(律师事务所)

 

 2.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年破产管理人机构报名登记表(会计师事务所)

 

3.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年破产管理人机构报名登记表(破产清算公司及其他提供企业重整服务的管理咨询公司)

 

4.《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模版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9年4月26曰

 

原文链接:

http://wap.ntxfy.hbfy.gov.cn/DocManage/ViewDoc?docId=b7b7d125-3883-4e28-b317-296fffb48e2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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