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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鸾飞电子有限公司破产宣告及破产程序终结裁定书2020-05-07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破317号之一

  申请人:深圳市鸾飞电子有限公司管理人。

  代表人:肖杰,深圳市鸾飞电子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2020年4月22日,管理人以深圳市鸾飞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筒称鸾飞电子公司)已严重资不抵债为由申请本院宣告该公司破产;同时,因鸾飞电子公司下落不明,管理人未能接管公司的财务账册等資料,无法进行全面清算,经调查该公司亦无财产可供分配,故请求本院裁定终结鸾飞电子公司的破产程序。

  本院查明,本院于2019年9月29日裁定受理鸾飞电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金沐清算事务(深圳)有限公司为鸾飞电子公司管理人。管理人接受指定后,前往鸾飞电子公司注册地址调查,但未能查找到鸾飞电子公司下落。管理人通过邮寄、公告送达等方式联系鸾飞电子公司的相关义务人,仍未能接管到鸾飞电子公司的印章、证照、财产以及财务账册等资料。经管理人向工商、房产、车辆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银行、证券等部冂对鸾飞电子公司的财产进行查询,均未发现鸾飞电子公司财产。本案仅有1家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1笔债权,申报债权总额为426465.11元。经管理人审查确认的债权为1宗,确认债权金额为379390.43元,为普通债权。管理人已将编制的《深圳市鸾飞电子有限公司债权表》提交債权人会议核查,并已经本院裁定确认。本案受理后,有关当事人未提出和解或重整申请。

  本院认为,鸾飞电子公司下落不明,管理人未接管到鸾飞电子公司财务账和重要文件等资料,无法对该公司进行全面清算。依据管理人对鸾飞电子公司现有财产及负债的调查结果,可以认定鸾飞电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債务,符合法定产条件;鸾飞电子公司现有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費用,无财产可供分配。申请人申请本院宣告鸾飞电子公司破产井终结本案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宣告深圳市鸾飞电子有限公司破产;

  二、终结深圳市鸾飞电子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案不收取案件申请费。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李育元

审判员  谢继宇

审判员  唐   姗

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郝慧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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