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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山西襄汾资深律师宋竹笋||股东申请公司强制清算应该怎样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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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法》和《公司法解释二》对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审理中的有关问题已作出基本规定,但鉴于该类案件非讼程序的特点和目前清算程序规范的不完善,各地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时仍缺乏具体、详实、可操作性的法律规范,导致法院此类型案件的审理进展困难,且存在司法尺度不一的状况。

  最高人民法院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于2009年9月在浙江省绍兴市召开了全国部分法院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通过认真讨论,就有关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中涉及的主要问题达成了共识, 形成了《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根据该纪要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申请公司强制清算一般分为以下五个步骤:

  一、申请人提交申请书

  公司股东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应当提交清算申请书和相关证据。包括:

  1.强制清算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和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2.强制清算相关证据。(1)被申请人已经发生解散事由;(2)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享有股权的有关证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需要更正、补充的,应当在七日内予以更正、补充。

  二、法院审查申请

  1.一般要召开听证会。审理强制清算案件的审判庭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强制清算申请时,一般应当召开听证会。法院应当组织有关利害关系人对申请人是否具备申请资格、被申请人是否已经发生解散事由、强制清算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等内容进行听证。

  2.不召开听证会的情形。对于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经书面通知被申请人,其对书面审查方式无异议的,也可决定不召开听证会,而采用书面方式进行审查。

  三、法院受理申请

  1.法院做出裁定。法院应当在听证会召开之日或者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依法做出是否受理强制清算申请的裁定。

  2.特殊情形。被申请人的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或者被申请人人员下落不明,导致无法清算的,人民法院不得以此为由不予受理。

  3.上诉情形。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受理申请,申请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四、组成清算组

  1.清算组成员组成。(1)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而且愿意参加清算的,法院可优先考虑指定上述人员组成清算组;(2)上述人员不能、不愿进行清算,或者由其负责清算不利于清算依法进行的,法院可以指定中介机构或者个人组成清算组;(3)法院也可根据实际需要,指定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管理人名册中的中介机构或者个人共同组成清算组。

  2.强制清算组成员的人数应当为单数。因清算事务发生争议的,应当经全体清算组成员过半数决议通过。

  五、终结强制清算程序

  1.正常终结。公司依法清算结束,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并报人民法院确认后,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清算程序。公司登记机关依清算组的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后,公司终止。

  2.非正常终结。两种情况:(1)部分清偿。对于被申请人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或者被申请人人员下落不明的强制清算案件,对于尚有部分财产,且依据现有账册、重要文件等,可以进行部分清偿的,对现有财产进行公平清偿后,以无法全面清算为由终结强制清算程序;(2)没有财产。对于没有任何财产、账册、重要文件,被申请人人员下落不明的,应当以无法清算为由终结强制清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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