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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加盛世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受理裁定书2019-12-0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破申530号

    申请人:林素勤,女,汉族,1968年6月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新洲路4003号都市花园御庭轩11H。

    被申请人:深圳中加盛世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宝华路龙光世纪大厦A座1003。
    法定代表人:王卫亮。

    申请人林素勤以被申请人深圳中加盛世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加盛世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其进行破产清算。被申请人经本院依法通知,未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关于林素勤与中加盛世公司合作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2月14日作出(2018)深仲裁字第1659号裁决书,中加盛世公司向林素勤退还消费金人民币200000元;中加盛世公司以200000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林素勤支付自2017年9月1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因中加盛世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林素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作出(2019)粤03执1124号之一执行裁定,以中加盛世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另查明,被申请人中加盛世公司成立于2013年9月29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5500万元。股东为王景辉、王卫亮及深圳鸿昌三乐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经营范围为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电子产品、五金、塑胶、包装材料的销售;投资咨询、房地产经纪、在合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国内贸易、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

    本院认为,申请人林素勤对被申请人中加盛世公司享有的债权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可以认定林素勤系被申请人的合法债权人。根据查明的事实,被申请人中加盛世公司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到期债务,已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进行破产清算,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林素勤对被申请人深圳中加盛世实业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胡曲云
审判员  谢继宇
审判员  唐  姗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郝慧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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