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破申449号
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上步支行,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路1006号航都大厦一、二、四楼。
负责人:李一平,行长。
被申请人:深圳市盈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春风路61号五矿大厦408室。
法定代表人:李学科,总经理。
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上步支行以被申请人深圳市盈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怡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盈怡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盈怡公司下落不明,在法定期间内对破产申请未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被申请人盈怡公司成立于1995年6月22日,认缴注册资本500万元,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阳春市外经药材公司(持股38%)、深圳市源恒贸易有限公司(持股62%),经营期限至2005年6月22日止,现主体状态为吊销。1999年8月10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1999)深福法经初字第721号民事判决,认定深圳市阳大实业有限公司应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上步支行偿还借款3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盈怡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后,申请人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00年8月19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2000)深福法执字第119号执行裁定,以深圳市阳大实业有限公司、盈怡公司几年无工商年审及下落不明,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并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中止结案处理为由,裁定中止执行(1999)深福法经初字第721号民事判决。申请人主张的债权至今未得到清偿。
本院认为,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享的债权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且已经过执行程序,仍无法清偿。被申请人盈怡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故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上步支行对被申请人深圳市盈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霍 雨
审判员 赵 钟
审判员 黄 新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朱秋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