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正式实施一年,已经产生并且公示了许多个人破产案件。《条例》第二条规定,“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可以依照本条例进行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根据深圳个人破产案件信息网以及深圳破产法庭公众号披露的案件信息,我们可以了解到什么样的债务人才符合法定情况,属于“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

数据
根据《法治日报》2022年3月11日的报道《深圳法院先行先试个人破产制度一周年调查》,截止到2022年3月,深圳中院共收到个人破产申请1031件,面谈辅导申请人594人,启动个人破产申请审查74件,听证调查59人,启动破产程序25件,总计审结72件。在《条例》实施初期,深圳中院就收到了大量的个人破产申请,最多的时候一天之内甚至可以收到19件申请。在《条例》实施后首月,深圳中院收到了260件申请,截止到2021年8月,申请总数上升至640余件,但为了稳步推进个人破产制度,最终只有34起申请进入立案审查阶段,8起申请正式受理。

债务人画像
从深圳个人破产案件信息网以及深圳破产法庭公众号披露的案件信息中可以得知,在债务人的年龄构成方面,债务人主要集中在30岁到50岁这个区间。其中年龄最小的债务人是32岁,而年龄最大的债务人生于1945年,今年77岁。可以看到,30岁似乎是个人破产债务人的年龄分界线。

从债务人的性别方面看,在公布信息的债务人之中,男性居多,大概占债务人群体的2/3。从每个月公布的个人破产债务人数量来看,自2021年3月《条例》正式生效后,2021年的3月、4月并未公布相关信息,2021年5月、7月到10月公布的个人破产债务人数量较多,其中7月公布的最多,仅一个月就公布了18位债务人,而另一个小高峰则是2022年一月份,公布了14位债务人。


在债务人的破产原因方面,根据已公布的法院裁定对债务人陷入困境的描述,可以发现大概有82%的债务人的负债原因是创业失败或是经营不善导致自身负债,现有的财产又不足以清偿债务而进行个人破产,只有大约18%的债务人的负债原因是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等其它原因。而在前82%的债务人中,大概有40%的债务人是因为疫情的影响而导致创业失败或是经营不善,从而欠下巨额债务。

从债务人的债务规模来看,有一半左右的债务人所负债务在100万元以下,只有8%的债务人所负债务在400万元以上,其余的债务规模比较均匀地分布在100-400万元之间。从债务人的资产状况来看,债务人现存的资产大多都在5万元以内,包括必要的生活用品、银行账户余额、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余额、公积金账户余额、保险账户余额等。

在债务人及其配偶的月收入方面,可以发现债务人现在的月收入大都集中在一万到两万元之间,大概占据债务人群体的2/3,其余债务人的月收入则在一万元以下,只有大约3%的债务人月收入超过了两万。

在债权人的构成情况方面,可以发现个人破产的债权人主要包括了银行在内的金融机构以及包括债务人的亲属和朋友在内的自然人。而进一步看债权人的债权数额的总量,发现金融机构债权与自然人债权的规模在总量上相差不是很大,其比例接近于金融机构债权:自然人债权=4:3。

《条例》规定的个人破产申请包括了申请破产清算、重整、和解。从申请的类型来看,申请破产清算、重整、和解的个人破产案件数量上相差不多,大约各占据了总量的1/3。而在申请的结果方面,通过对法院公布的裁定不予受理的案件进行总结,可以发现被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的个人破产申请中,其债务人大致包含以下特点:债务人所付债务不属于《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负债的范围;债务人未达到第二条规定的“丧失清偿能力或者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条件;债务人不满足第八条规定的条件,无法证实自己存在破产原因。
一个典型的例子是,面对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选择离婚,离婚前的夫妻财产足以偿还债务,但是男方将大部分财产留给女方,以个人名义四处举债用以归还夫妻共同债务。这时男方再申请个人破产,如果男方不能对其财产变动作出合理解释,则无法认定其存在破产原因。个人破产制度是为“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提供重生机会的法律制度,此时的债务人想要利用个人破产制度规避部分债务的偿还,面对这种不诚实的债务人,法院显然不会允许其进行个人破产。
对于申请个人破产重整的债务人,法院会重点审查其诚信状况。通过对已公布的案件进行梳理,可以发现那些重整草案被批准的债务人包含了以下特点:工作稳定,每个月都有稳定的收入;具备诚信,如实申报破产信息,愿意接受债权人监督,充分展现了还债意愿;重整计划草案符合《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的要求。在已经终结且公布的个人破产重整案件中,债权本金的偿债率均为100%。个人破产重整制度兼顾了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利益,既救济了债务人,给予债务人喘息的空间,又节省了债权人实现债权的成本,且最大限度地实现其债权,实现了“双赢”的效果,体现了个人破产制度的价值。

小结
在《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正式生效的第一年,个人破产制度正在充分彰显其独特的价值。个人破产制度为“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提供了东山再起的机会,尤其是对于那些正在创业或者将要创业的人来说,个人破产制度为他们免去了创业失败的后顾之忧,帮助他们全身心地投入到创业中去。而在面对突发的经济危机如疫情时,个人破产制度也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为受疫情影响而资不抵债的债务人兜底,帮助他们消除经济负担,重新参与经济活动。
为了使个人破产制度真正服务于“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避免别有用心的债务人利用个人破产制度规避对债务的清偿,法院要重点审查债务人的诚信状况,而这要通过法院对个人破产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以及建立个人破产信息登记与公开制度得以实现。后者已经通过《深圳市个人破产信息登记与公开暂行办法》初步实现,而前者依赖于破产法庭对大量申请材料以及复杂债务构成的耐心审查,造成了不小的困难。面对实践中发生的疑难情况,需要不断完善个人破产的配套制度。值得一提的是,在第一年中,个人破产清算、重整、和解三种程序的首案都已经裁定完毕。在这一年里,个人破产制度虽然面临着一些困难,但依旧在稳步推进,伴随着个人破产制度及其配套制度的不断完善,个人破产制度终有一天能够推向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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