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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的处理

    在破产财产分配时,债权人的积极参与是破产程序顺利有效开展的重要保证,更是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因此,一般各债权人都会也都能积极、及时地参与司法破产程序特别是破产财产分配活动,但是由于各种原因,也可能存在债权人不能或者不能及时参与破产程序活动特别是破产财产分配活动,如债权人下落不明、债权人因客观原因无法及时参与司法破产程序。尽管债权人不能参与破产财产分配活动领取属于自己的破产财产分配份额,法律也应当对其合法的权益予以保护,但是,由于破产程序的终极目的是尽快解决破产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以使社会经济恢复有效运行,而破产财产分配活动的结束是终结破产案件的前提条件,因此又不能无限期地拖延破产财产分配活动。基于上述考虑,《企业破产法》第118条规定: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应当提存。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2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管理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18条的规定,债权人不论出于何种原因不能出席破产财产分配会议领取分配给其的破产财产分配份额,管理人必须确保未受领破产财产分配额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必须依法将属于该债权人的分配额提存。但为了充分保护全体债权人的利益,及时终结司法破产程序,恢复社会经济秩序,分配程序不能也不可能无限期被拖延,因此对债权人不受领其债权分配份额的行为予以必要的限制是必要的。因此,未受领破产财产分配额的债权人应当在最后分配公告日起2个月内前来领取破产财产分配额。如果司法破产程序仍未结束,管理人仍然负责破产事宜,管理人应当将提存的该分配份额交付给债权人;如果司法破产程序已经终结,审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负责将提存的破产财产分配份额交付给债权人。如果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日起2个月期间仍不领取其破产财产分配额的,法律规定其放弃债权,提存的分配额将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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