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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之道6|郝朝晖律师谈"债权人申请破产时的受理条件和债务人不提交有关材料的法律后果"

破解之道系列

金杜律所债务重组部合伙人郝朝晖律师以从业者身份,将自己的所学、所感、所经历,于从细微处着手,对《企业破产法》相关司法解释做相对系统的梳理和解读,阐释其适用司法实践的个中道理,是为“破解”之道(破产法司法解释中的道理),以给行业的进步做些许助推。

为使文章更具有可读性,郝律师在行文中将穿插自己从业经历中的相关故事和感悟,力图让每篇小文更具趣味性和可读性,希望广大读者喜欢。

郝朝晖律师谈

“债权人申请破产时的受理条件和债务人不提交有关材料的法律后果”

 

【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第六条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应当提交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债务人对债权人的申请未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裁定受理破产申请。

受理破产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债务人依法提交其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财务会计报告等有关材料,债务人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债务人的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罚款等强制措施。

【解读】

这一条司法解释明确了在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时,法院的受理条件。这两个受理条件是:债权人提交了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债务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

结合第二条司法解释,债权人提交的有关证据,只要能够证明“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就可以了。因此看似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举证难度并不大,但是我仍然建议债权人在申请债务人破产的时候聘请律师。

这里和大家多聊一下债权人在什么时候申请债务人破产是比较合适的时机,是否要先经过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呢?我们总结了一个“掀桌子”理论:一般来说,在债务人发生不能清偿事件时,债权人(尤其是没有足值担保物的债权人)会争相对债务人提起诉讼并查封和冻结债务人的相应财产,以其能够尽快通过执行程序实现债权。如果某个债权人成功做到了这一点,那么当然不用急着申请债务人破产;但是如果某个债权人没有抢到诉讼、查封和冻结、执行的先机,则这个债权人就可以做“掀桌子”的那个人,去申请债务人破产。一旦破产申请被法院裁定受理了,则此前其他债权人对债务财产的查封和冻结也要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予以解除,这个申请破产的债权人又可以和其他此前采取诉讼措施的债权人(债权为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除外)处于同一起跑线了。

关于债务人在法定期间提出异议,最有可能被法院认定成立的“异议”就是债务人当庭向债权人做清偿,但是这种情况在实践中是很少发生的。盖因债权人甫一开始就通过申请债务人破产的方式来实现债权的情况是非常少见的,所以在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之时,基本上债务人都是已经出现破产原因并持续一段时间了;也就是说,即便债务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异议,其异议成立的可能性也非常小。我本人就遇到过债务人在提出异议时脑洞大开,提出了很多让人窒息的梦想,当然最后被法院认定异议不成立,债务人还是被裁定受理破产了。

对于在破产申请被受理后,债务人拒不提交有关材料的,现实中倒是时有出现,但法院真正对其直接责任人员进行罚款的是很少的,基本上是靠管理人去“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来感化债务人相关人员来解决这个问题的。此外,这一条司法解释中提及的“采取罚款等强制措施”,那么除了罚款,还可以采取司法拘留吗?我个人认为应该是可以的,毕竟司法拘留的震慑效果要超过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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