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科类别】合同法
【出处】微信公众号:诉讼风云
【写作时间】2023年
【中文关键字】合同效力;签字盖章;当事人
【全文】
裁判要旨
一、合同约定“本协议签字生效”,双方仅盖章而未签字的,合同生效(主文案例)。
二、合同约定“经双方当事人签章后生效”,仅有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而未盖章的,合同生效(延伸案例1)
三、合同约定“此协议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仅签字或仅盖章的,合同生效(延伸阅读部分案例2)。
四、合同约定“协议在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时生效”的,应当视为约定“签字并盖章”,仅有签字或盖章合同不生效(延伸阅读部分案例3)。
五、《民法典》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此处签名、盖章中间的顿号应与之后的“或者”为同一关系,即择一即可,并非案例3中的并列关系(延伸阅读部分案例4)。
案情简介
一、中建一局集团第六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六公司)与石家庄雍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雍和公司)签署《借款协议》及《延期借款协议》,分别约定“本协议签字生效”及“本协议各方签字生效”,协议签署后雍和公司向中建六公司支付了借款,后中建六公司未能按期还款。雍和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一二审法院均支持其诉讼请求。
二、中建六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其主要再审理由之一是,案涉两份协议仅有双方盖章,没有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生效条件,因此合同未生效。最高院认为合同有效,驳回了中建六公司再审申请。
裁判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现《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第一款):“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由此可知,合同的成立只需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两者具备其一即可,无需签章必备。
实务经验总结
一、如企业欲实现签字盖章同时具备合同才能生效之目的,一定要明确约定“签字并盖章”,不能使用诸如签章、签署等具有歧义表述。
二、对于签字或盖章还是签字并盖章的选择,应根据合同实际情况进行选择:如对方违约可能性高(如买卖合同中一般是买方容易拖欠货款),则应该选择较简单的生效条件以保证发生争议后合同效力不会发生问题,反之亦然。
三、《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规定,即使合同没有盖章签字或按指印,只要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合同也可成立。甚至即使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而存在实际履行和接受,合同也可以成立(事实合同)。因此,在合同已实际履行的情况下,仅凭签字盖章的瑕疵主张合同不成立,实务中比较难以获得法院支持。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以下为该案在法院审理阶段,判决书中“本院认为”就该问题的论述: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借款协议》《延期借款协议》的合同效力问题…关于《借款协议》《延期借款协议》的合同效力问题。中建一局六公司主张《借款协议》《延期借款协议》相关条款约定协议自各方签字生效,认为出借人、借款人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未签字,因此《借款协议》《延期借款协议》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生效条件,对双方当事人无约束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由此可知,合同的成立只需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两者具备其一即可,无需签章必备。
案件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中建一局集团第六建筑有限公司、石家庄雍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2244号】。
延伸阅读
裁判观点一
合同约定经双方当事人签章后生效,但并未明确要求合同生效需要同时具备当事人的签字、盖章,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合同上签字的即可,并不要求再加盖公司公章而使合同成立。
案例1:最高人民法院在《宁夏三友顺达化工有限公司与宁夏三友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885号]中认为:
根据该合同约定,合同经双方当事人签章后生效,但并未明确要求合同生效需要同时具备当事人的签字、盖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行使职权,其在合同上签字的行为,代表法人的意思表示,并不要求再加盖公司公章而使合同成立。
裁判观点二
合同约定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但实际仅有盖章或仅有签字的,合同有效。
案例2: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大有克拉斯家具商城与中国机床总公司、北京牡丹园公寓有限公司进口代理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72号]中认为:
《协议书》上盖有家具商城真实的公章,虽无家具商城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但足以表明《协议书》是家具商城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书》上虽只有机床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而无机床公司的公章,但机床公司并不否认《协议书》的真实性。据此,一、二审判决认定《协议书》真实有效并无不当。
裁判观点三
协议约定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时生效,其中的顿号表示并列关系,即只有在签字并且盖章时该协议才能生效。
案例3:高人民法院在《浙江顺风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与深圳发展银行宁波分行借款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一终字第116号]中认为:
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协议中所表述的‘签字、盖章’中的顿号,是并列词语之间的停顿,其前面的‘签字’与后面的‘盖章’系并列词组,它表示签字与盖章是并列关系,只有在签字与盖章均具备的条件下,该协议方可生效。双方当事人该项约定意思表示清楚、真实,应认定为有效。
裁判观点四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对于该条中“签名、盖章”中顿号的含义是并列还是选择目前存在不同理解。笔者认为此处顿号含义与其后的“或者”相同,系选择而非并列关系,与裁判规则三不同。
案例4: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与江苏省铭隆轨道交通设备有限公司、常州市武进高新技术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020)苏04民终450号]中认为: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本案中,铭隆公司与招商银行常州分行分别于2015年3月11日和2015年3月12日在借款合同上盖章,该借款合同于2015年3月12日成立并生效。”
也即是说,法院认为民法典规定的“签名、盖章”具备其一,合同即可成立。当然,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改判例层级也不够高,对此问题还应等待观察更高层级的判决,或最高院的进一步解释。
【作者简介】
李斌,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本科及硕士均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专业领域:公司股权争议与控制权之争,重大民商事诉讼与仲裁(公司法、合同法、商业秘密、票据法)。李斌律师曾在最高人民法院、各省高级人民法院及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仲裁委员会等代理多起疑难复杂案件并获得胜诉。主办并购重组、破产重整、常年法律顾问等各类非诉项目逾百件,尤其擅长为重大民商事案件争议解决与投融资合作提出整体解决方案。
李斌,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本科及硕士均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专业领域:公司股权争议与控制权之争,重大民商事诉讼与仲裁(公司法、合同法、商业秘密、票据法)。李斌律师曾在最高人民法院、各省高级人民法院及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仲裁委员会等代理多起疑难复杂案件并获得胜诉。主办并购重组、破产重整、常年法律顾问等各类非诉项目逾百件,尤其擅长为重大民商事案件争议解决与投融资合作提出整体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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