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学术研究

[破产清算]破产和解制度的特点有哪些

    破产和解制度的特点:

  1、债务人已具备破产原因且由债务人提出和解的请求。

  破产和解制度设立的目的在于为债务人提供避免破产清算的机会,如果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那么清算制度及和解制度则没有适用的必要。破产和解制度的设立是出于保护债务人利益的需要,因而债务人最有寻求和解的动机。但是,由于和解之后债务人将继续承担债务清偿责任,因此,是否请求和解应由债务人自行决定。

  2、和解的目的在于中止破产程序,避免破产清算。

  债务人和债权人就和解事项达成的和解协议一旦生效,破产程序即告中止,只要债务人能够按照和解协议的约定履行清偿义务,即可避免破产宣告,而且破产程序同时宣告终结,这是和解制度存在的主要目的。人民法院作出破产宣告后,债务人即丧失了对其全部财产的经营管理权,债权人通常也难以得到全部的清偿;同时破产造成的失业也将会给社会带来极大的压力。进入和解程序,不但债务人可以获得实现复兴的机会,债权人有可能会获得更多的清偿,社会秩序在一定程度上也就更容易保持稳定。

  3、和解协议具有强制性。

  破产法上的和解又称为“强制和解”,之所以称为强制和解,是因为和解协议并非需要每一个债权人的同意,而是由债权人会议以多数表决的方式通过债务人所提出的和解条件。和解协议实际上是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的和解,和解协议一旦生效,即使不同意的债权人也要受到该协议的约束。

  和解协议同时也具有强制执行力。和解协议一经法院认可,对双方当事人均产生法律约束力。债务人必须切实履行和解协议的内容,按照协议规定的期限、数额清偿债务,不得有破产欺诈的行为。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经和解债权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和解制度侧重于保护债务人的利益,但是本条赋予债权人的救济措施,目的在于平衡两者之间的利益。

  4、和解协议须经法院裁定认可才能生效。

  为了防止和解协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牺牲少数或者小额债权人的利益,法律赋予法院以司法裁决权,即和解协议须经法院裁定认可才能生效。

  【相关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 0 0 6年8月2 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 0 0 7年6月1日起施行……详细>>>

  公司破产债务清偿顺序是怎样的

  公司破产时的债务清偿顺序怎么确定呢?在偿还债务时,企业法人应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破产费用,然后按照支付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等顺序清偿债务……详细>>>

  破产债权申报有哪些类别

  本文介绍的是债权申报的方式,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详细>>>

本文首发于智飞法律网,原文地址:http://www.lawbang.com/index.php/topics-list-baikeview-id-7510.shtml,转载须注明出处,侵权必究。

免责声明:

1.本网内容注明授权来源,任何转载需获得来源方的许可!若未特别注明出处,本文版权属于山东华信清算重组集团有限公司,未经许可,谢绝转载!如有侵权,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在第一时间做相关处理!

2.转载其它媒体的文章,我们会尽可能注明出处,但不排除来源不明的情况。网站刊登文章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的目的,对文中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并不意味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