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破102号之一
申请人:深圳市科旺鑫电子有限公司。
代表人:潘蓉,深圳市科旺鑫电子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2019年3月22日,本院裁定受理深圳市科旺鑫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旺鑫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上海市君悦(深圳)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2019年12月16日,管理人以科旺鑫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严重资不抵债为由申请本院裁定宣告科旺鑫公司破产;同时,因科旺鑫公司下落不明,管理人未接管到公司财务资料,无法清算,且经管理人调查确无财产可供清偿到期债务,故请求本院裁定宣告科旺鑫公司破产,并终结科旺鑫公司破产程序。
本院查明,经管理人调查,科旺鑫公司现已不在登记注册地办公,亦未发现科旺鑫公司其他经营场所。管理人通过寄送函件等方式告知科旺鑫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应提交资料配合清算及相应的法律责任,但科旺鑫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均未提交任何财务账册等重要资料,故管理人无法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经管理人调查,科旺鑫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实收资本50万元,科旺鑫公司对郭海洪享有本金419255元及逾期利息的债权,经管理人书面征求债权人意见,决定在破产程序中放弃对该债权的处置。科旺鑫公司名下有开立于交通银行深圳分行的账户存款共计405.45元。此外,科旺鑫公司无其他任何财产可供分配。经本院裁定确认普通债权1家,债权金额为319131.24元。本案受理后,有关当事人未提出和解或重整申请。
本院认为,因科旺鑫公司下落不明,管理人未接管到科旺鑫公司的任何资料,无法对其进行清算。依据管理人对现有财产及负债的调查结果,可以认定科旺鑫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法定破产条件,依法应当宣告其破产。科旺鑫公司无任何财产可供分配,管理人提请本院宣告科旺鑫公司破产并终结本案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宣告深圳市科旺鑫电子有限公司破产;
二、终结深圳市科旺鑫电子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白田甜
审判员 谢继宇
审判员 王 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卢 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