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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莘芙丽咖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破产宣告及破产程序终结裁定书 2020-10-16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3破236号之一

  申请人:深圳莘芙丽咖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

  代表人:鲁畅,深圳莘芙丽咖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裁定受理深圳莘芙丽咖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莘芙丽咖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深圳市瑞生清算事务有限公司为莘芙丽咖公司管理人。管理人以莘芙丽咖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经调查确无财产可供分配为由,请求本院裁定宣告莘芙丽咖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清算程序。

  本院查明,莘芙丽咖公司于2018年4月16日成立,法定代表人张冰,注册资本为10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为为餐饮企业提供管理服务、餐饮服务。

  经管理人调查,莘芙丽咖公司有银行存款人民币1.62元,固定资产若干,管理人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以变卖价6300元处置该批固定资产。2020年8月6日,本院裁定确认张冰对莘芙丽咖公司债权总额为人民币1665106.67元的普通债权。

  管理人另查明莘芙丽咖公司职工债权金额为人民币189164.73元。综上,莘芙丽咖公司债权总额为人民币1854271.4元。因管理人接管到的财务账册资料不完整,无法对莘芙丽咖公司截至破产受理日的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状况进行审计及发表审计意见,根据现有资料无法对其进行全面清算。管理人共接管到财产变卖价为6300元,管理人的破产费用尚不足全部清偿。因此,莘芙丽咖公司无财产可供分配。本案受理后,无人对债务人提出重整申请,债务人亦未向法院提出和解申请。

  本院认为,因莘芙丽咖公司未能提供公司完整财务账册和重要文件,导致公司无法全面清算。依据管理人对现有财产及负债的调查结果,可以认定莘芙丽咖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法定破产条件,依法应当宣告其破产。莘芙丽咖公司现无任何财产可供分配,管理人提请终结本案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宣告深圳莘芙丽咖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破产;

  二、终结深圳莘芙丽咖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案申请费25元,由深圳莘芙丽咖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破产财产优先支付。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岳燕妮

审判员   夏   静

审判员   唐   姗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  帆 (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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