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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和破产管理人的职责划分问题分析

    法院和管理人之间如何划分职责?根据破产法相关规定,破产管理人需要向法院报告并由法院审查作出裁定或决定的情形有四种:一是债权人会议一致通过的决议;二是债权人会议多数赞成,但是部分债权人持有异议的决议;三是债权人会议未通过管理人提交的方案,需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四是无需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直接由管理人提交的申请。法院做出裁定或决定之前,是进行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颇费思量。法院如果不进行实质性审查,则可能在其作出的生效裁定中存在事实性错误;如果法院进行实质性审查,则容易越俎代庖,同时也使得管理人的责任因法院的审查而减轻,无助于提高管理人独立履责的能力。

    我们认为,《企业破产法》规定了管理人制度,人民法院即应当从具体的清算事务中超脱出来。当前,管理人队伍还处在培育阶段,涉及破产程序中的一些问题对人民法院的依赖过多,为保证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对管理人进行一些指导是必要的,但不能丧失人民法院公正、中立的地位。为此,我们提出两点建议:一是对于法律规定管理人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又无法律明文规定向法院报告或由法院批准的,管理人应当独立进行决策。对于这些事项,即使法院给予建议,管理人也无服从的义务,且服从之后亦不免除管理人的责任。二是对于债权人会议一致确认的管理人提交的方案,如需法院裁定确认的,法院应当从程序上进行审查并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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