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法国是世界上较早确立破产法和破产管理人制度的国家,本文首先介绍介绍了法国现行破产管理人报酬制度主要内容,然后结合我国破产管理人报酬制度的立法现状和法律实施情况比较分析,并据此提出完善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破产管理人,报酬,法国法
为了保证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设立破产管理人制度是各国普遍的做法。法国破产管理人(L’administrateur judiciaire)是由法院任命承担困境企业管理、经营职责或者协助、监督债务人管理、经营的司法代理人(法国商法典第L811-1条规定)。总的来看法国破产管理人和我国破产法规定的破产管理人性质、职责上有颇多相似之处, 研究法国破产管理人报酬制度对于完善我国的破产管理人报酬制度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下文将在讨论法国现行破产管理人报酬制度主要内容的基础上,重点思考法国法对我国相关法律制度可借鉴处之所在。
一、法国现行破产管理人报酬制度主要内容
本段主要讨论法国现行破产管理人报酬制度的主要法律依据、立法主要指导思想、报酬计算公式、对于破产管理人来说无钱可赚的破产案件处理等内容。
(一)现行法国破产管理人报酬制度主要法律依据。法国破产管理人的报酬主要有以下法律、法规:商法典(主要是L.814-6条)、1985年12月27日第n°85-1390行政法规(décret)。上述法律部分条款被2005年企业复兴法、2004年第518号政府法规、2006年第1709号政府法规的条款所取代。但涉及破产管理人报酬的条款只是编号发生了变化,内容上没有太大变动。
(二)立法主要指导思想 1985年12月27日第85-1390行政法规在确定破产管理人报酬时采取的思路是要对破产管理人的工作给予足够的报酬。在2006制定新的法规时司法部长针对原来的报酬计算方式法无法有效反映破产管理人勤勉程度和付出劳动的情况,提出应该注意破产管理人工作的效益性,进而提出只有完成的工作才能得到报酬的思路。 在设计破产管理人报酬具体计算方式时将破产管理人主要工作分为几大类,将破产管理人报酬与各项主要工作完成情况直接挂钩。
(三)破产管理人报酬计算公式
1、和接管、调查企业工作相关的报酬(Droit proportionnel alloué au titre du diagnostic de l’entreprise) 该项报酬根据职工人数或者企业营业额计算,如下图:
职工人数 营业额(单位欧元) 报酬
5人以内 750 000以内 1000
6至19 人 高于750001低于3000000 2000
20至49 人 高于3 000 001低于7000000 4000
50至149 人 高于7000001低于20 000000 8000
151及以上 高于20 000000及以上 10000
需要说明的是,上图中企业营业额是税后销售和提供服务所得 。非全职职工则按其工作时间比例折算。计算该项报酬的基数为100欧元。当分别按照职工人数和企业营业额计算得出的数额不一致时,取其高者。该费用在破产程序开始后,债务人就应当支付给破产管理人。
【注】种林, 山东省法院2001年选调生,巴黎第二大学博士生。
2、和企业继续经营相关报酬 (Droit proportionnel calculé sur le chiffre d’affaires réalisé pendant la poursuite de l’activité) 2006年12月23日行政法规第3-3条规定了6种破产管理人有权获得和企业继续经营相关报酬的情况,比如破产清算程序中企业暂时继续经营。又如在重整程序中债务人经营管理改善足以清偿到期债务及已经发生的破产费用。和企业继续经营相关报酬采取分段递减累进方式计算,具体如下图。
营业额(单位欧元) 报酬
150 000以内 2%
高于150001低于750 000部分 1%
高于750 001低于7000000部分 0.6%
高于7000001低于20 000000 0.4%
高于20 000000部分 适用1985年第85-1390号行政法规第7条
需要指出的是上述计算方式只适用于在重整程序中承担协助职责(la mission d’assistance)的破产管理人。对于同时负责监督职责(la mission de surveillance)的破产管理人,该项报酬计算时降低25%。相反如果破产管理人在没有聘请其他外部专业人士情况下负责在重整程序或破产清算程序中管理破产企业的,该报酬则应当提高50%计算。
3、和制作经济、社会、环境报告以及协助债务人制定重整计划相关的报酬 (Droit proportionnel alloué au titre de l’élaboration du bilan économique, social et environnemental et de l’assistance du débiteur pour l’élaboration du plan) 该项报酬根据职工人数或者营业额计算,如下图:
职工人数、 营业额(单位欧元) 报酬
5人以内 750 000以内 1500
6至19 人 高于750001低于3000000 2000
20至49 人 高于3 000 001低于7000000 6000
50至149 人 高于7000001低于20 000000 10000
151及以上 高于20 000 000及以上 15000
上图中职工人数或者企业营业额是指破产程序开始日的实际职工人数和企业营业额。当分别按照职工人数和企业营业额计算得出的数额不一致时,取其高者。计算该项报酬的基数为100欧元。如果复兴、重整方案得到通过,则破产管理人该项报酬上调50%计算。
4、和债权人委员会成立及其活动有关的报酬(Droit proportionnel alloué pour le fonctionnement des comités de créanciers) 破产管理人和债权人委员会两个机关良好的配合是破产程序顺利进行的重要条件。为了鼓励破产管理人在债权人委员会成立、运作方面更好的发挥作用,法国法律规定破产管理人有权取得两项和债权人委员会成立、活动有关的报酬。召开债权人委员会的,破产管理人有权按照每名债权人代表150欧元的标准获得报酬。债权人委员会通过计划草案的,破产管理人有权按照债权总额0.1%的标准获得报酬。
5、和转让财产有关的报酬(Droit proportionnel sur le prix de cession) 重整程序和破产清算程序中法官在核准财产转让计划的裁定中应同时列明破产管理人为准备该项计划应得的报酬。和转让财产有关的报酬采取分段递减累进方式计算,具体如下图。
转让财产价值(单位欧元) 报酬比例
15 000以内 5%
高于15 001低于50 000部分 4%
高于50 001低于150 000部分 3%
高于150 001低于300 000 2%
高于300 000部分 1%
6、和企业资本金增长部分有关的报酬 (Droit proportionnel assis sur le montant de l’augementation des fonds propres ) 在企业复兴程序和重整程序中,如果能寻找到新的投资者增加对企业的投资,则企业克服困难的可能性大大提高。为了激励破产管理人寻找新投资者的积极性,破产管理人有权根据企业新增资本数额按照下图所示比例获得报酬。
企业新增资本价值(单位欧元) 报酬比例
15 000以内 5%
高于15 001低于50 000部分 4%
高于50 001低于150 000部分 3%
高于150 001低于300 000 2%
高于300 000部分 1%
破产管理人获得该项报酬规定必须满足两个条件:a.增资计划必须列入被批准的复兴计划或者重整计划。 b.该出资义务必须已经得到履行,即出资必须实际到位。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对于债权转股权的情况破产管理人不能取得该项报酬。
上述破产管理人报酬计算公式1-4部分只适用于复兴程序(la sauvegarde)、重整程序(le redressement)和清算程序中破产管理人(包括没有编入破产管理人名册由法院特别任命担任破产管理人的)报酬的确定,并不适用于协商清偿债务、和解的情况(le règlement amiable,la conciliation)。在协商清偿债务、和解的情况下,破产管理人报酬原则上由各方当事人协商确定。
另外破产管理人报酬数额超过7万5千欧元, 或者破产企业营业额超过2千万欧元时,则适用特别条款以避免破产管理人报酬过高而损害其它相关方利益。 对于破产管理人在金融企业和投资公司的破产、重组中应得报酬也有特别规定,不适用上述计算方法。
(四)对于破产管理人来说无钱可赚的破产案件处理。破产管理人参与无钱可赚的破产案件被认为是准司法援助行为。 依照商法典L.814-7条规定 ,当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管理人报酬时,破产管理人有权要求最低数额的补贴。1985年第85-1390号行政法规第18-1条规定的补贴最低数额是1500欧元。
1、申请补贴的具体程序。a. 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管理人报酬的认定。认定程序可以由职业法官依职权主动审查;也可以是商事法官在审查破产管理人提交的工作完成情况报告后,根据破产管理人提供的有关材料向职业法官建议将该案认定为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管理人报酬的案件。该建议须同时说明破产管理人是否已经获得过报酬及获得数额的情况。职业法官必须通过司法裁定的形式对该建议做出判断。在认定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管理人报酬的裁定中必须写明应付破产管理人报酬补贴数额。检察官和破产管理人对于该裁定有异议的,可以提起上诉。b.补贴的支付。破产管理人报酬补贴基金由社会保险金管理处(La caisse des dép?ts et consignations)所属的一个专门委员会负责管理。社会保险金管理处在收到法院裁定副本后,将相应的补贴数额直接拨付至破产管理人为受益人的银行账户上。
2、破产管理人补贴基金管理机关 社会保险金管理处成立于1816年,属于国家行政机关序列。其最初目的是负责公务员退休金的管理和运作,目前负责多项专门资金的保值、增值职责。其资金主要投向长期投资领域,投资的四个重点是住房、大学、中小企业和可持续发展。
二、完善我国破产管理人报酬制度的几点建议
我国2006年破产法确认破产管理人有权获得报酬(破产法22条第二款)。(法释〔2007〕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以下简称最高院关于管理人报酬的规定)对之予以具体详细的规定。该司法解释既参考了各国成功的经验,又充分考虑了我国的现实情况,具有符合法理精神、便于理解、适用的优点。当然由于我国市场经济制度确立较晚,现代意义上的破产立法和实施时间都很短,因而不可避免的有很多问题没有法律规定或者规定的比较笼统。
(一)我国破产立法采用的是广义破产管理人的概念。 采用广义破产管理人概念,简化了法律规定,便于理解、实施。但是各个机关的职责和作用毕竟有所差别,采用统一的报酬计算公式是否合适有待商榷。 我们注意到法国区分破产清算人和破产管理人, 二者的报酬计算方式有很大不同。法国破产管理人报酬计算方式上文已经讨论过,而破产清算人的报酬则由固定报酬和浮动报酬两部分组成。固定报酬包括于和非职工债权申报受理、非职工债权核查和异议处理、处理第三人请求取回在债务人处的财产、编制职工债权清单等活动相关的报酬组成。浮动报酬由和继续破产企业经营活动、追回债务人财产、变现债务人财产、分配债务人财产等活动相关的报酬组成。
(二)根据最高院关于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破产管理人报酬计算主要采取的是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这种计酬方式优点是简单明了、实用性突出。我们还注意到该规定还赋予法官享有在法定范围内根据具体案情自由裁量的权力 ,以期合理确定破产管理人报酬。但这种计酬方式仍有过于笼统之嫌,据此计算得出的破产管理人报酬能否有效的反映其勤勉程度和工作实绩还有待观察。 笔者认为今后完善破产管理人报酬计算方式时可以参考法国立法者的做法 —— 强调考察破产管理人实际、有效工作量,将破产管理人报酬分为固定报酬和浮动报酬两部分分别计算,以期使破产管理人报酬能够更好反映其实际劳动付出。
(三)关于完善我国破产管理人参与无钱可赚的破产案件报酬问题的建议。相当一部分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已经无财产可供分配,甚至出现无法支付破产管理人报酬的情况。但是破产程序继续有助于检查破产企业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勤勉尽职、是否存在欺诈等不良行为,有助于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因此各国立法都鼓励破产程序尽可能继续。我国对于无钱可赚的破产案件规定了相关利害当事人垫付制度(最高院关于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12条第2款)。在往年的破产法论坛上,也有不少文章对此问题提出了很好的建议。此外,刘伟光提出了借鉴国外经验设立官方管理人的具体设想 。笔者认为首先应明确破产管理人参与无钱可赚的破产案件法律性质,借鉴法国经验将其界定为准司法援助行为。在此基础上,有关机关应在调研分析破产管理人参与无钱可赚的破产案件平均付出劳动、破产管理费用基金规模和支付能力的基础上,确定破产管理人参与无钱可赚的破产案件的最低补贴数额。最低补贴数额确定既不能过低,又要考虑到可支配资金规模。在此有必要探讨破产管理费用基金的管理机关、基金来源等问题。
1、关于破产管理费用基金的管理机关。笔者认为破产管理费用基金应由有权决定拨付机关和资金管理机关共同负责。人民法院是权决定拨付机关,决定资金的使用,但不负责资金直接管理。破产管理费用资金管理机构负责资金的管理、投资,承担资金的保值、增值任务,但只能根据人民法院的司法裁定向特定破产管理人拨付补贴。关于资金管理机关,笔者认为有两个机构可供选择: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和国家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我国于1994年起开始建立法律援助制度,随着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1997年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成立。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作为破产管理费用资金管理机构的优势在于该基金会是在司法部领导下专门承担广泛募集社会资金支持法律援助事业发展的专门机构。 在募集法律援助资金方面已经有比较广泛的渠道和专门的国家政策支持。 另外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的领导机构法律援助基金会理事会由在全国人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担任过重要领导职务的人员组成。这决定了该机构和各司法机关有着天然的密切联系,便于跨部门协调。 国家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是全国社保基金的管理运营机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章程第三条) 全国社保基金由国有股减持划入的资金和股权资产、中央财政预算拨款、经国务院批准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收益构成,是中央政府专门用于社会保障支出的补充、调剂基金,数目庞大。 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作为负责管理运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机构在资金管理、投资运作方面专业优势突出,更有利于资金的保值增值。笔者认为设立破产管理费用基金专门账户,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负责不仅可行,而且更优于由法律援助基金会负责管理的方案。
2、破产管理费用基金资金来源。在中国破产法论坛上,不少与会人员讨论过此问题。 笔者认为,可以有以下三种来源a.政府财政拨款;b.法律援助基金,即接受国内社会各界和国外、境外各界的赞助和捐助;c.专项提取,比如从破产管理人报酬、企业登记注册费中适当提取。
3、管理方式和拨付流程。笔者设想的破产管理费用补贴具体流程如下:a.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依据破产管理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启动流程。受案法院根据破产管理人提供的材料审查破产企业的财产情况,受案法院有权要求相关各方提供有关的材料和信息。b.经过审查,对于确属无钱可赚的案件则通过裁定的形式加以确认。在裁定中应该注明破产管理人已经收到的报酬的数额和破产管理人应得补贴的数额、破产管理人银行账号和拨付期限。该裁定应在送达破产管理人的同时,抄送给破产资金的管理机关。对于该裁定有异议的破产管理人可以提起上诉。c.最后的拨付阶段则由破产资金管理机关负责。破产资金管理机关依据收到的人民法院司法裁定完成拨付。破产管理人认为破产资金管理机关不当作为或不作为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主张自己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