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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有限公司的清算方案

    因公司经股东会决议解散,制定如下清算方案:

  一、股东会决议解散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

  二、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本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八)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三、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四、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清算组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支付清算费用;

  (二)支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及法定补偿金;

  (三)缴纳所欠税款;

  (四)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实缴出资的比例分配。

  五、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六、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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