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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破产案

    基本案情

    1997年下半年,亚洲金融危机爆发。日本、美国、法国等外资银行为了撤资,纷纷要求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国投)偿还到期债务。而此时的广东国投因经营管理混乱,已严重资不抵债。为防止金融风险蔓延,国家有关部门确定,对广东国投依法实施破产。1999年1月11日,广东国投及其三家全资子公司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作为全国最大的首例非银行金融机构破产案件,广东国投破产案涉及490多个境内外债权人,申报债权高达467亿多元人民币,其中80%以上是涉外债权。该案引起海内外债权人及媒体的高度关注。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坚持依照法律法规、参照国际惯例和公开、透明的司法理念,从最大限度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出发,千方百计提高债权清偿率,在法律适用上创造性地解决了许多疑难问题。在进入司法程序之前,法院就先行解决了广东国投2万多名自然人5.9亿多元存款兑付和属下9家证券营业部8万多名股民保证金被挪用的问题;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首创了“一带三”的审理模式,即一个母公司和三个全资子公司,分别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从而保证了审理的统一、公正和高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首次聘请中介机构参与破产清算工作和在债权人会议中设立债权人主席委员会制度,提高了破产清算工作的透明度,打消了境外债权人的疑虑;法院首创债权申报登记审核程序,债权申报人对清算组确认结果有异议的,可由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最终裁定;在对外债权的追收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创造性地对广东国投在省内的对外债权统一指定给债务人所在地的58家法院执行,期间共组织出动执行人员1万多人次,共执行案件280多件,涉及标的金额达180多亿元,极大地提高了债权清偿率;法院依法界定了破产企业投资权益的追收范围,首创基本结案后仍保留清算组的做法,以便继续追收和追加分配破产财产,使债权人的利益得到最大保护。

    经过四年多艰苦卓绝的努力,2003年2月28日广东国投破产案最终审结,债权清偿率达到12.52%,而国际上此类大型破产案一般要8年至10年才能审结。2008年年初,广东国投破产债权又追加清偿6亿元,债权清偿比例提高到15.52%。美国企业新闻社中经网评论说,“这起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内最大、最复杂的企业破产案成为破产债权清偿率最高的经典案例”。美国《华尔街日报》评论认为,广东国投宣告破产,标志着中国法治从此进入新纪元。

    广东国投破产案件作为一个鲜活的案例,其成功审理为我国破产审判实践积累了经验,其中不少做法被此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所吸收,并有部分经验被2006年的《企业破产法》所采纳。

    来源:破产法原理与案例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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