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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拍卖所得的清偿顺序是什么

一、房屋拍卖所得的清偿顺序是什么

1、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在破产之后,面临的第一个问题就是职工的工资,大部分企业都会存在拖欠职工工资的情况,这部分债权作为职工债权依照法律是可以优先受偿的,毕竟劳动者是社会需要保护的弱势群体;而其他的普通职权则是依次进行清偿。同样受理企业破产的过程当中会产生相关的费用,这些费用被称之为公益债务和破产费,这些费用是在产生构成中随时清偿的,例如一般受理破产之后法院会指定破产管理人,而破产管理人是专门承接企业破产相关案件的,他们不会先垫付资金来做事,本来企业就可能资不抵债了,那么如果不随时支付工资,很有可能之后可能就不会收到工资报酬。

2、法律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

二、房屋拍卖流程

1、拍卖行接受客户委托;

2、拍卖的鉴定与估价;

3、确定拍卖房产底价;

4、确定拍卖日期;

5、发布拍卖公告;

6、审查竞买人资格;

7、竞买人缴付保证金

8、组织拍卖会实施;

9、拍卖品的权属移交。

公司倒闭,进行破产程序的,按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的顺序清偿。如果公司符合破产条件,但没有进入破产程序的,对职工债权,可优先清偿,但对于普通债权,按查封顺序进行清偿。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或者到华律网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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