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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语境下——企业经营者保证责任解决路径实践

    【学科类别】破产法
    【出处】微信公众号:翰文法苑
    【写作时间】2022年
    【中文摘要】  
    【中文关键字】破产;融资;保证责任
    【全文】

      在我国民营企业等的融资实践中,普遍存在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以下统称为“企业经营者”)为企业融资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现象。根据《担保法解释》第四十四条“保证期间,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的,债权人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也可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债权人申报债权后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六个月内提出。”《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破产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债权人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未受清偿的债权,依法继续承担清偿责任。”债权人有权在破产程序终结前向债务人和保证人同时追偿,也可以在破产程序终结后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重整计划、和解协议中的债务减免也不惠及保证人(《企业破产法》第92条第3款、第101条)。在企业经营不善或企业破产案件剧增的背景下,承担保证责任的大量的企业经营者及其家族陷入过度负债,但又欠缺个人破产制度帮助其走出债务困境。这不仅制约了企业家群体的健康发展,还加剧了法院的“执行难”,引发了经营者“跑路”等更为严重的社会问题。
     
      国家发改委等13个部委于2019年6月联合印发了《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提出要分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即首先“重点解决企业破产产生的自然人连带责任担保债务问题。明确自然人因担保等原因而承担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负债可依法合理免责。逐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符合条件的消费负债可依法合理免责,最终建立全面的个人破产制度”。
     
      一、一般司法实践中的解决方式
     
      司法实践中,一些案件采取以下两种方式解决了部分问题:一是通过法庭外重组实现个人债务和企业债务一揽子解决;二是符合一定条件下,通过企业的法庭内重组(重整、和解)将经营者的保证责任和个人财产一并处理。【(2014)深中法破字第27、28、29号案】的程序合并重整案中,统一制定的重整计划将关联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的个人财产(经所有权人书面同意)全部纳入重整财产范畴,同时也豁免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连带保证责任,实现了多方共赢的效果。但是但不同于企业破产法所规定的债权人会议多数决原则,无论是法庭外重组还是法庭内重组,除非全体债权人均无异议,对个人债务的豁免必然遭遇多数决原则能否剥夺少数人权利的合法性质疑。
     
      二、经营者的债务豁免
     
      (一)设置考察期、对债务合理豁免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在深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保连续满三年的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资不抵债的,可以依法进行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经过三年受到严格行为限制的考察期,就可以免除剩余债务。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高某夫妻个人债务清算案中,高某夫妻所负债务均为J集团提供的担保性负债,金额巨大。高某个人账户作为企业公户使用,个人分红直接投入企业使用,个人财产与企业财产无法有效区分。二人涉及多起执行案件,已无财产可供执行,且未发现新的财产线索。东营中院指导管理人参照企业破产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企业破产和经营实际,全面梳理债权债务,完善个人财产调查措施,全方位甄别诚信状况,对债务合理豁免。因债务人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缺乏经济再生能力,将具有人身专属性收入确定为豁免财产。债权人一致同意仅以现有存款和非豁免财产拍卖价款进行清偿后,免除剩余债务,并参照深圳的规定设置了债务人的三年考察期。
     
      (二)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对债务进行清理,不直接免除债务人债务
     
      在一些案件中,债权人涉及国有资产的保护,不同意进入债务豁免程序,那么案件的处理就必须严格在现行法律框架内进行。在平衡债权人和债务人利益的同时,要将保护债权人合法权利摆在第一位,不突破现行法律和违背债权人意愿,不通过债务豁免程序直接免除债务人的债务。
     
      【(2019)粤1971执7488号】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破产债务纠纷执行案,王晓慧、肖兴翠(系夫妻)因经营安普公司的资金周转需要,自2011年开始向银行贷款,分别作为借款人、抵押人或担保人与银行签订合同。后因安普公司经营不善无法向银行偿还贷款,东莞银行、平安银行、建设银行分别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晓慧、肖兴翠及安普公司返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复利、律师费等。两人名下主要财产被处置完毕后,肖兴翠会失去工作,一家人生活可能陷入困境,而债权人的债权受偿率不高,债权人和债务人是双输的状态,均不能实现利益的最大化。本案审理过程中,债权人明确表示虽然两债务人符合诚实债务人的条件,但不同意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试点中通过债务豁免程序直接免除两债务人的债务;同意在现有法律框架下结合个人破产制度理论进入破产债务调整程序。管理人结合各债权人意见和债务人实际情况,综合确定初步债务重组方案:1.两债务人配合法院处置名下房产,所得款按照法定顺序分配;2.每月保留生活费用3000元,剩余收入用于债务偿还;3.确定10年的破产保护期,期间遵守各项规定,到期免除债务并复权。基于未清偿部分债权,在执行法官召集、主持下,召开个人债务集中清理(试点)债权人会议。债权人提出两点修改意见:1.由于债权人的国有银行背景,出于对国有资产流失的担心,在10年破产保护期满后不自动免除王晓慧夫妇债务。2.每月自有财产标准根据王晓慧夫妇收入情况浮动,并设定了最高不超过6000元/月的弹性标准。债权人提出的上述意见得到两债务人的同意。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在现有法律规定框架下,以签署执行和解协议的形式完成破产债务调整程序中的个人破产和解程序的具体流程。为保障债权人利益和加强对债务人监管,在破产保护期的每一年周期内债务人需向管理人及债权人定期申报财产及收入明细。
     
      (三)附条件前提下债务人可申请免除债务
     
      在各地法院的个人债务清理实践中,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个人债务清理的若干规定(试行)》明确,债务已进入执行程序,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被执行个人,优先启动债务清理程序。其中第四十六条规定,自清偿计划执行完毕之日起十五日内,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免除其未清偿的债务。并规定裁定终结债务清理程序,且符合一定的清偿比例的,在为债务人设置信用考验期的前提下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免责。
     
      在【(2020)苏0509执清2号】范某某个人债务清理申请执行案中,范某某实际控制的江苏省吴江市天地喷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地喷织公司)因在经营中为他人提供担保而陷入困境,后被债权人陆续诉至法院并进入执行。根据吴江法院制定的《关于个人债务清理的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若干规定(试行)》],注明因法定或约定原因对企业债务承担民事责任且该企业已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经营者或其他有关人员优先适用个人债务清理程序。2020年3月5日,范某某向吴江法院提出个人债务清理申请。历经执行程序中的财产申报、财产查控等强制措施,使债务人财产见底,并基本掌握债务人诚信状况,再加上进入债务清理程序后管理人的进一步调查,赢得了债权人的理解和支持,促进债务免除方案的通过,债权人均同意免除债务人剩余债务。根据清偿计划,范某某名下汽车交由管理人处置,用于清偿债务,其另分两期筹集20万元清偿债务,普通债权最终清偿率为1.07%;信用考验期为终结债务清理程序后6年。
     
      (四)严格的许可免责制度
     
      我国目前司法实践中虽然把债权人附条件的债务免除承诺作为启动个人债务清理案件的条件之一,但都实施较为严格的许可免责制度。一是明确不能免责的债务,二是明确债务人破产豁免财产,三是除上述一之外的债务免除,可依据债务人是否有预期收入分为债务清理、债务整理二类程序。债务人无财产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且未来没有预期收入的,进入债务清理程序;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但未来有预期收入的,则进入债务整理程序,由法院指定管理人,对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债权债务予以调整并达成还债计划,债务人按照还债计划执行。【(2019)浙10破申8号】柯善文个人债务清理申请执行案中,柯善文因经营不善负债,名下仅有农村房屋的一半产权及生活用品,无其他财产,管理人经调查认为柯善文系诚信债务人,不存在失信行为,三债权人也无异议,故法院裁定终结柯善文个人债务清理程序,同时对柯善文执行案件予以终结。只要柯善文遵守保全令期间各项义务,债务就得以免除。假如本案柯善文有预期收入,进入债务整理程序,将会根据债务的偿还比例来确定免责期限。但学界及实务界对于免责期限长短设置的理解不一,目前各地也是根据案件情况及当事人履行能力具体确定。当然如果债务人在债务免责过程中有欺诈行为,或者未尽应尽义务等,债权人可以申请撤销该债务免责。
     
      民营企业在经营中普遍存在个人与公司“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财产管理模式,加之担保融资方式的过度使用,导致企业经营者过度承担担保责任,企业出现经营风险时,经营者同时陷入巨额债务困境。这既将股东的有限责任实质变为无限责任,也让担保自然人深陷债务困境。因此,建立企业破产程序中经营者保证问题的豁免制,真正实现企业及其背后的商自然人主体有序退出市场,是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的内在要求,也是健全破产法律制度和优化营商环境的必要举措。

    【作者简介】

    钱文翰,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专注破产与重组、公司综合类业务;北大法律信息网签约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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