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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时代如何管理财富

    【学科类别】民法典
    【出处】本网首发
    【写作时间】2020年
    【中文关键字】民法典;财富
    【全文】

    前言

    2020年5月28号,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等9部法律将随着《民法典》的施行而废止。《民法典》包括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和侵权责任共7编共计1260条,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以及规范平等民事主体权利义务的纲领性文件。

    民法典扩大了私有财产范围。民法典总则编将网络虚拟财产、数据纳入了法律保护范畴,注重保护个人的投资性权利、知识产权等。在婚姻家庭编,民法典首次将投资收益、劳务报酬纳入夫妻共同财产予以保护。

    民法典平等的保护各类财产。民法典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民法典强调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民法典丰富了财富传承方式。民法典总则编重申了对自然人继承权的保护,强调了胎儿的遗产继承权。民法典丰富了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及遗赠方式,增加了打印、录像等新的遗嘱形式,规定了遗嘱信托的设立。

    “在民法慈母般的眼里,每一个人就是整个国家”。《民法典》十分注重保护私有财产,在私有财产范围、平等主体保护、财富传承方式等方面予以全面、明确、详细规定。可见,中国迎来了私人财富保护的新时代!

    第一章  担保

    1. 居住权

    民法典

    物权法

    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的定义】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无)

    (一)对于信托公司

    居住权虽然不是担保权,但对担保权利行使影响重大。如以物业收益权作为信托财产或以房屋抵押保障信托财产安全的增信措施时,需注意审查房产上是否设有居住权。

    过往,一般注重审查不动产登记证上是否设置了抵押权。《民法典》生效后,还需要注意房屋上是否已经设立了居住权。要查看不动产登记证上是否已经登记有居住权,若已登记有居住权,房产处置将会变得困难,变卖房产价值将大打折扣。

    对于信托公司而言,应当尽到审慎审查义务,一般不得接受登记有居住权的房产作为增信措施,除非居住权先于信托计划到期。对于房产抵押措施,信托公司应当及时办理第一顺位抵押登记,防止抵押人在抵押登记前办理居住权登记。

    (二)对于自然人

    常见适用场景:

    1.方老爷为了方便孙子上学,有意将自己的学区房过户给儿子小方,但又担心儿子私下出售该房产而导致其老无所住。此时,方老爷在将学区房过户给儿子小方的同时,为自己设立居住权,就解决了居无定所的问题。

    2. 方爷爷有一套房产,但退休后收入下降,又有慢性病定期需要支付医药费。为了不影响生活质量和治疗,可以“以房养老”,把房产出售给养老机构或专业投资机构,并在此房产上设置居住权至本人去世。

    3. 方先生和朱女士离婚,两处房产均归朱女士。但方先生带着小孩及时腾退房产另找住处存在困难。夫妻在办理析产的同时,可以为方先生设立一定期限的居住权,既没有撕破脸面,也没对房产处置构成太大影响。

    4. 方爷爷和朱保姆自由恋爱,为避免与儿媳产生家庭矛盾,又保障老伴日后有家可居。通过为女方设立居住权而非出让所有权,既让老伴老有住处,也解决了儿媳顾虑的房产所有权问题。

    5.方老板公司上市,为奖励公司元老朱董秘。在自己空置的别墅为朱董秘设立居住权,并以劳动关系存续作为居住权存在的条件,以此留住人才。

    2. 流押/流质条款

    民法典

    物权法

    第四百零一条 【流押】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第四百二十八条 【流质】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第一百八十六条【禁止流押】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第二百一十一条【禁止流质】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物权法》禁止流押/流质,约定的流押/流质合同条款无效。《物权法》如此规定,虽然有效保护了担保人利益,但不利于鼓励契约自由。

    当事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以约定的价格取得担保财产的,本质上也是流押/流质条款。

    《民法典》相关规定,有利于鼓励通过相关约定进行融资,也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民法典》生效后,信托公司可以通过设立流押/流质条款的方式,依法对抵押财产、质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进一步维护信托财产安全。

    3. 抵押租赁

    民法典

    物权法

    第四百零五条 【抵押权与租赁权的关系】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第一百九十条   【抵押权和租赁权关系】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过去,有的抵押人为了阻碍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故意倒签房屋租赁合同。由于房屋租赁没有公示性抵押权也无法证明抵押权设立在房屋租赁之前,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抵押权正常行使。民法典强调了租赁权的设立以转移占有为条件,有效解决了抵押人通过恶意虚假租赁妨碍抵押权行使的问题。

    对于商品房、商铺等抵押物,已经出租的,信托公司原则上不接受该抵押物作为增信措施。因为有租赁关系存在,抵押物处置比较困难,抵押权价值将大打折扣。

    信托公司作为抵押权人,在签署抵押合同前,既会关注抵押物上是否存在租赁、是否转移占有,也会在合同签署后尽快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同时,在抵押合同中约定,抵押权设立前,抵押人不得出租抵押物,并约定违约责任,以保护抵押权。

    4. 处分抵押财产

    民法典

    物权法

    第四百零六条 【抵押财产的处分】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第一百九十一条   【抵押期间转让抵押财产】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民法典》新增“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的规定,这意味着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无需取得抵押权人同意,除非抵押合同另有约定。该规定削弱了抵押权人的权利,但维护了抵押物的流通价值。

    但是,比如某在建工程,抵押人为知名开发商,转让给本地小开发商,由于开发建设、运营管理能力下降,该抵押物价值必然降低。为防范抵押财产转让风险,信托公司将在抵押合同中明确约定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

    5. 保证方式

    民法典

    担保法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方式】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九条   【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推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686条颠覆性修改了特定情形下保证担保的推定规则,即在保证合同就保证方式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时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与《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推定为“连带责任保证”相比,更倾向于保护保证人利益。

    一般保证,即债权人必须先向债务人追偿。在诉讼执行后,证明债务人无法偿债的,才能向一般保证人追偿。连带责任保证,只要债务人未偿还到期债务,债权人即可以直接向保证人追偿,不用等待诉讼判决执行等环节。

    对于自然人提供保证而言,有的连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甚至概念都不清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推定为一般保证,有利于保护保证人利益。

    当然,对于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而言,在保证合同中均详细约定了连带责任保证,也几乎不接受一般保证,此条规定对金融机构基本没影响。

    6. 保证范围

    民法典

    担保法

    第六百九十一条 【保证范围】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二十一条【保证范围】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民法典》不再默认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倾向于保护保证人权益。今后,在保证合同约定时应注意:一是既要防止在保证合同中约定的保证范围小于民法典规定的上述5项内容;二是尽量约定更广泛、详细的保证范围,比如约定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审计费、评估费、鉴定费、变(拍)卖费、公证费、执行费、差旅费等),还可以约定手续费(包括登记费、工本费等)。以免后期维权时引发争议,充分保障信托财产安全,有效维护投资者利益。

    7. 保证人追偿权

    民法典

    担保法

    第七百条 【保证人追偿权】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第十二条【共同保证】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民法典》删除连带责任保证人之间可相互追偿的规定。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成为债权人角色,可以向债务人追偿。

    若各位投资者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时,不要想着还有其他保证人,大家可以有债共担,而对承担担保责任抱有侥幸心理。大家一定要审慎权衡债务人实力,以此判断是否提供担保,有效保护个人财产安全。

    第二章  合同

    8. 债权人代位权

    民法典

    合同法

    第五百三十五条 【债权人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第七十三条【债权人的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对比《合同法》第73条第1款,民法典该条最大的变化在于,将“该债权的有关从权利”纳入了可代位行使的债务人权利的范围,也就是说债权人可以代位行使担保权利。

    从此条规定来看,一是债务人仅行使主债权,而不行使该债权所涉担保等从权利,致使其债权不能得到有效清偿的,应当认定构成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二是债务人主债权的从权利,主要指担保权,可以作为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权利,由债权人代位行使。假如金融机构发现债务人怠于行使其享有的保证、抵押、质押权利的,即可以代为行使,有效维护债权安全。

    9. 债权人代位权提前行使

    民法典

    合同法

    第五百三十六条 【债权人代位权的提前行使】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

    (无)

    《民法典》规定的提前代位权,即使债权人的债权尚未到期,只要未来债权实现构成威胁,即可以提前以债务人的身份向次债务人行使债权。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进而能够保护信托业务中受益人的相关利益。

    案例分析:2021年1月1日,甲金融机构向融资人乙提供借款1亿元用于生产经营,借款期限2年。1年后,甲金融机构在贷后管理时发现融资人乙经营管理不善,还另外找其他很多金融机构借款,很担心融资人乙无法到期足额还款。甲金融机构得知融资人乙对销售方丙享受2亿元应收账款,2022年2月诉讼时效即将届满。根据《民法典》提前行使代位权的规定,虽然甲的债权尚未到期,但仍可以丙为被告、乙为第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丙向乙偿还所欠借款,有效维护甲方债权安全。

    10. 债权人撤销权

    民法典

    合同法

    第五百三十八条 【无偿处分时的债权人撤销权行使】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七十四条【债权人的撤销权】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强调“到期债权”,《民法典》删除了“到期”二字,表明了只要债务人放弃债权,即使放弃的债权尚未到期,只要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权人即可行使撤销权。《民法典》增加了“放弃债权担保”,表明不仅放弃主债权可以撤销,放弃担保从权利债权人也有权撤销,充分保障债权安全。有的债务人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对已到期债权故意不行使其权利,也属于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情形。金融机构可以充分行使撤销权,防止债务人无偿处分其财产。

    11. 债务加入

    民法典

    合同法

    第五百五十二条 【并存的债务承担】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无)

    《民法典》是法律层面上首次规定债务加入,也称并存的债务承担,很大程度上解决了过往如何区别债务加入和保证的困惑。即,只要债权人不以明示方式拒绝,可以明示或默示接受,则第三人应根据其意愿承担连带责任,如此规定是从保护债权人利益角度出发。债务加入,责任范围是全部债务,与原债务人而言没有履行先后顺序。债权人可以直接向第三人主张履行全部债务,同时原债务人的偿债义务也未消灭,较一般保证而言对于债权人更有利。《民法典》规定债务加入,有效丰富了增信措施,有利于债权人多维度实现债权。

    12. 金钱债务履行

    民法典

    合同法

    第五百七十九条 【金钱债务实际履行责任】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一百零九条【金钱债务的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本条规定与《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增加了“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该规定可以联想到疫情期间的金钱债务履行是否适用不可抗力的问题。

    借款利息。1.由于债权人前期提供的是金钱,金钱是种类物。此次疫情并没有造成金融基础设施无法使用,没有影响金钱支付。债务人偿还种类物(金钱)并没有遇到不能支付的障碍。2.债务人一直在使用该笔资金,享有该笔资金运用带来的收益。不存在因为不可抗力而冻结该笔资金使用的情况。债务人可正常灵活使用该笔资金,灵活调整资金使用策略。因此,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应当不适用不可抗力,应当继续按合同约定履行。

    房屋租金。若因疫情影响,租户无法正常占有、使用该标的物,如租赁的办公用房、生产用房,此时其合同目的的实现会受到阶段性影响,若要求租户仍按原合同约定支付如商铺租金等,对租户而言未免过重。但由于疫情并未对租金支付行为构成障碍,因此也不能构成、适用不可抗力!对于疫情造成的延期支付房屋租金行为,可以考虑适用公平原则,减免延期履行的责任,适当调减违约金,也可以友好协商适当减免租金。若承租人在疫情期间正常居住商品房,房租是当事人应当可以预见的费用,则没有理由适用不可抗力。

    第三章  婚姻

    13. 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

    婚姻法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知识产权的收益;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界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劳务报酬”和“投资收益”,较《婚姻法》有所增加,有利于进一步明确婚姻存续期间拟设信托的家庭财产的归属。“投资的收益”纳入夫妻共同财产,从法律上明确了投资信托产品的信托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不得通过私下购买信托产品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该条款还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对于一般的投资理财,购买1-2年的固收类信托产品,可以认为是“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从而夫妻一方即可以实施,即享有家事代理权。但是如果设立家族信托等期限长、规模大的金融产品,建议夫妻双方取得一致意见,确保信托合同效力。

    14. 夫妻个人财产

    民法典

    婚姻法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夫妻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方的婚前财产;

    ()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民法典重申了“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不构成夫妻共有。这样在遗嘱信托或生前信托(参照赠与)中,委托人完全可以规定信托受益权仅归属其儿子甲,与甲的配偶乙无关。如此该受益权即仅属于甲的个人财产,不构成夫妻共有财产,能够避免婚变时成为分割对象。

    15. 夫妻共同债务

    民法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2号)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婚姻法》是新中国第一部法律,颁布于1950年。《婚姻法》及司法解释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观点不断变化,在保护债权人利益和夫妻中未举债方利益之间反复权衡。《民法典》以“共债共签”为基本原则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平衡了债权人与未举债一方合法权益。从上述规定来看,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有三种:一是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所负债务;二是夫妻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三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债务。只要满足其一即为夫妻共同债务。

    1)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负债务

    实践中,金融机构在提供融资时,夫妻一方提供担保的,往往会要求夫妻另一方也参与进来。主要是签订担保合同。由夫妻双方均作为担保人,在担保人一栏签字,实行“共债共签”,共同承担担保责任。

    2)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

    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债务,实践中各地法院在裁判时有一个相对标准,一般在50万以内。对于信托公司提供融资而言,融资金融往往较大,其提供融资金额往往超出满足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债务的范围。当提供融资金额较大时,以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为理由,要求作为融资人、担保人的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夫妻债务,可能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3)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债务

    信托公司提供的融资款,由于金额较大,一般不能适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但可以适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实践中,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为关联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况较为常见。若能证明用于投入关联公司生产经营,其目的还是为了夫妻能获得利益,即使夫妻另一方不知晓其提供担保行为,也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财产承担担保责任。

    案例一:用于共同生产经营为夫妻共同债务

    金燕与建银文化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天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京民终18号)法院认为,2014年1月27日,小马奔腾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金燕,小马奔腾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所附金燕简历显示:“1995年开始,作为雷明顿和小马奔腾公司创始人之一,早期参与公司的创建和经营,后作为李明董事长的智囊,为决策献计献策”。小马奔腾的官方微博亦如此介绍其董事长金燕。金燕现仍然为小马奔腾的董事。既然李明在上述公司的股权系金燕与李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建银文化基金的投资致使公司财产及股东个人的财产同时增值,金燕作为配偶一方实际享有了建银文化基金投资小马奔腾所带来的股权溢价收益,李明因经营公司所承诺的回购责任亦属夫妻共同债务,符合权利义务一致原则。

    案例二:法定代表人为公司提供担保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王琅、李文龙与王琅、李文龙等企业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752号)法院认为,谢凯是欢娱公司大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在没有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应推定欢娱公司盈利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也就是说,欢娱公司经营状况直接影响大股东谢凯个人获利的多少,也会与谢凯与王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的多少有直接关系,谢凯为欢娱公司提供担保是为了公司的经营,也是为了个人利益。从这个角度讲,将谢凯因担保涉案借款形成的个人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是合理的。

    16. 离婚冷静期

    民法典

    婚姻法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无)

    民法典该条规定为离婚任性者设置障碍。现行《婚姻法》规定了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方式,协议离婚手续快捷、费用低,在男女双方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婚姻登记机关可发给离婚证,既节省诉讼费用,又不必对簿公堂留有情面。

    《民法典》则规定协议离婚冷静期最长可达六十日,一方递交离婚申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均可随意撤回,三十日期满后,任一方未到场,离婚流程清零,如再次协议离婚,再走流程。《民法典》并未限制可撤回申请次数,增加了双方协议离婚时间成本和难度。若另一方配合程度不够,离婚意愿强烈的一方当事人可能会选择费用较高的诉讼离婚方式。

    17. 离婚财产处理

    民法典

    婚姻法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此次《民法典》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在原《婚姻法》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基础上新增照顾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现实生活中婚内出轨现象越来越多,而在离婚案件中出轨的代价却非常低廉,往往是无过错方明知对方出轨很难拿出有力证据,另一方面想在分割财产时多分一些,却又被法院以无法律依据为由驳回,无错方仅能通过损害赔偿的救济途径来维护权益,司法实践中,法院支持损害赔偿请求的金额又非常少,往往也就三五万元,对于无过错方在婚姻中所遭受的精神损害根本无法弥补,如果社会对出轨不谴责,法律对出轨行为不制约,那么还会有越来越多的人“以身试法”。加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过错方的惩罚,增加有过错方离婚成本,同时也让无过错方经济上得到一定的补偿,这不仅有利于弘扬社会公平正义,也有利于培育良好的社会风尚,更有利于夫妻之间履行相互忠诚义务,对于广大婚姻中的无过错方来说,无疑是最大的福音。

    18. 离婚损害赔偿

    民法典

    婚姻法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离婚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重婚;

    ()与他人同居;

    ()实施家庭暴力;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有其他重大过错。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离婚损害赔偿,系指夫妻一方有过错致使婚姻家庭关系破裂,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过错方承担民事赔偿责任。2001年《婚姻法》就已确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但适用情形严苛,仅限重婚、已婚人士与他人以配偶名义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四种情形。重婚、同居等行为均具有隐秘性,举证难度大。受害方只能采取跟踪、偷拍、偷录等方式获取证据,又因为证据来源不合法可能不被法院采用。此外,获赔额度低,致使该项制度所赋予的惩戒、抚慰功能未被充分发挥。

    《民法典》增加了离婚损害赔偿“还有其他重大过错”兜底条款,使得冷暴力,婚姻不忠行为,达不到家庭暴力级别的打骂行为,违反夫妻相互扶养义务行为,赌博、吸毒、故意犯罪行为及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行为,有了纳入离婚损害赔偿范围依据和空间。

    第四章  继承

    19. 代位继承

    民法典

    继承法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过往,有的独生子女家庭,长辈在失独后可能面临继承问题,或是面临无人继承问题,或是面临诸多其他亲属撕破脸争抢继承的问题。丁克家庭也可能面临上述继承问题。继承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没有遗嘱继承和遗赠时,遗产由第一顺位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继承。法定继承中,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的,才由第二顺位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

    民法典继承编增加了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适用代位继承制度,将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作为最近的旁系血亲(即兄弟姐妹的直系晚辈血亲)列为代位继承人,扩大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民法典此条规定通过增加代位继承人,尽可能避免出现因为继承人的空缺导致被继承人的遗产形成无主财产,实质上是体现了国家对公民私有财产的保护。建议被继承人在生前做好遗产传承规划,切实运用好各项工具确保自己的财产定向传承给后代,避免身故后引起遗产纠纷。

    20. 遗嘱信托

    民法典

    信托法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遗嘱处分个人财产】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第八条  设立信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包括信托合同、遗嘱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文件等。

    采取信托合同形式设立信托的,信托合同签订时,信托成立。采取其他书面形式设立信托的,受托人承诺信托时,信托成立。

    《信托法》第八条规定了可以遗嘱方式设立信托。此次《民法典》对遗嘱信托的首次明确,更多从遗嘱继承的角度出发,将其作为一类财富传承的法定工具予以明确,将进一步丰富家族信托的设立方式。

    相较于遗嘱,遗嘱信托的优势主要体现在:

    1.协助受益人管理遗产。在受益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不具备管理遗产的专业能力时,选定合适的受托人(信托公司)管理遗产,能够使遗产保值增值,实现家族财富得以传承并增长。

    2.解决遗产控制权问题。在受益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具有专业能力且附有诚信义务的受托人可以保障受益人在遗产中的利益实现,避免遗产的控制权旁落他人。

    3.科学的规划使用遗产。通过信托来管理遗产,委托人(被继承人)可以设定灵活的分配条件,保障遗产在不同的时间段得以实现不同的传承目的,避免遗产被挥霍。

    21. 遗嘱方式

    民法典

    继承法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录音录像遗嘱】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十七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民法典》在原有的公证、自书、代书、录音、口头等五种遗嘱形式的基础上,新增了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两种形式,形成了7种遗嘱形式,使得遗嘱的法定形式得以丰富,立遗嘱将变得更加便捷,这也是顺应了时代发展和民众对遗嘱形式灵活多样的需要。

    22. 遗嘱效力

    民法典

    继承法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的撤回、变更以及遗嘱效力顺位】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第二十条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39.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

    一直以来,继承法都规定公证遗嘱的效力优先于其它遗嘱形式。这当然是鼓励大家通过专业机构来订立遗嘱。但也带来了负面效果:限制了人们处理自己财产自由。更有甚者,一些不孝子女在父母立了公证遗嘱之后,把父母的身份证房产证隐匿起来,以此达到防止父母修改遗嘱的效果。此外,在司法实践中,想更改曾经立下的公证遗嘱内容,往往需要去公证处进行更改。如果立遗嘱人遇到紧急情况,又有新立遗嘱的意愿,严格的程序便成为了障碍。

    为切实尊重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愿,《民法典》删除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遗嘱效力确定的基本依据是遗嘱意愿表示时间的先后,而非是经公证与否。《民法典》相关规定将减弱人们订立公证遗嘱的积极性,改为使用更便利的遗嘱方式,非公证类型遗嘱大幅增加,将导致无效遗嘱数量、遗产继承官司数量增加。通过家族信托实现财富传承能规避一些遗产继承纠纷。

    【作者简介】
    曾靳,国通信托法律合规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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