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3破申177号
申请人:深圳市韵之彩印刷有限公司清算组,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后海文心五路汇通大厦18楼。
负责人:刘梅兴。
被申请人:深圳市韵之彩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南光捷佳大厦3325号,工商注册号4403012060146。
法定代表人:周志云,董事长。
深圳市韵之彩印刷有限公司清算组以深圳市韵之彩印刷有限公司无财产可支付清算费用,且其财产不足清偿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深圳市韵之彩印刷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被申请人成立于1994年4月12日,注册资本100万元,为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2月12日作出(2015)深福法民二清(算)字第1号《通知书》,并要求清算组向本院申请韵之彩公司破产清算。深圳市韵之彩印刷有限公司清算组在强制清算过程中审核确认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1家债权人的债权,其中职工债权为3390.55元,社保债权为11317.71元,且根据《强制清算申请书》及(2007)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205号民事判决,可以认定韵之彩公司尚存对外债权本金为272924.95元。深圳市韵之彩印刷有限公司名义下持有深圳彩韵包装制品有限公司45%股权,除此以外没有任何财产,不足以支付清算费用,亦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本院认为,深圳市韵之彩印刷有限公司强制清算一案中,人民法院指定的深圳市韵之彩印刷有限公司清算组经清理公司财产后,认为该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故深圳市韵之彩印刷有限公司清算组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深圳市韵之彩印刷有限公司清算组对深圳市韵之彩印刷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白田甜
审判员 谢继宇
审判员 王 芳
二○二○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叶浪花 (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