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破产管理人考核办法(试行)
(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
为完善丹东地区破产管理人制度,规范丹东法院对破产管理人的监督管理工作,激励管理人依法、勤勉、高效履职,推动丹东地区破产审判规范化建设,提升破产审判工作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等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地区破产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对编入本院破产管理人名册的管理人,根据本办法进行考核。
第二条管理人考核每年度为一个考核周期,采取个案考核和综合履职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
第三条本院设立管理人考核委员会,负责管理人考核工作。
考核委员会主任由本院分管破产审判工作的院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审判管理办公室主任、监察室主任和民三庭庭长担任,本院审理破产案件的员额法官及审判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为考核委员会成员。考核委员会人数不低于5人且为单数。
考核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民三庭。
第四条考核委员会每个考核周期至少召开一次工作会议,审议评定管理人考核结果。考核工作原则上应于每个考核周期结束后次年的第一季度末完成。
第二章考核机制
第五条管理人考核结果由每个考核周期内的个案考核结果与综合履职评价结果组成,满分为100分,其中个案考核结果占权重80%,综合履职评价结果占权重20%。
第六条考核周期内未承办破产案件的管理人,该考核周期个案考核不得分,综合履职评价结果权重调整为100%。
考核周期内承办两件以上破产案件的管理人,以该考核周期内承办的所有案件的个案考核平均分计入考核结果。
第七条个案考核主要对管理人履职的各个流程及具体内容进行量化考核,满分为100分。
个案考核应当结合具体案件的复杂程度、破产费用保障、个案府院联动程度等因素,重点考察管理人个案履职能力、忠实勤勉程度、案件办理质效等内容。
第八条个案考核评分由审理破产案件的合议庭作出。考核周期内案件审结的,合议庭应于案件审结后一个月内填写《管理人个案考核表》,确定个案考核得分;案件未审结的,合议庭应于每个考核周期结束一个月内填写《管理人个案考核表》,确定上一个考核周期个案考核得分。《管理人个案考核表》由合议庭成员签字,并于7日内提交管理人考核委员会办公室。
第九条综合履职评价主要对管理人专业队伍建设、履职保障、学术成果、职业道德等方面进行考核。考核方式为根据管理人提交的《管理人履职报告》,由评审委员会成员填写《管理人综合履职评价表》并签字,满分为100分,以各评审委员会成员确定的平均分计入考核结果。管理人未及时提交《管理人履职报告》的,综合履职评价不得分。
第十条参加考核的管理人应于每个考核周期结束后一个月内向考核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书面《管理人履职报告》。
《管理人履职报告》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管理人基本情况;
(二)考核周期内管理人机构规模变化、专业人员队伍建设情况;
(三)考核周期内管理人办理的破产数量、规模、案件进度、办理效果、取得的经验和教训;
(四)考核周期内管理人在破产、重组事务上取得的荣誉和成绩;
(五)考核周期内管理人专业人员队伍组织或参加与破产相关的业务培训情况,对于破产法理论和实务的研究成果;
(六)对本地区破产审判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七)考核周期管理人履职情况的自我评价及下一步工作计划;
(八)管理人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事项。
前款第(四)(五)项应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和不称职三个等级。
考核结果得分排名位于参与考核管理人前30%且考核周期内无个案考核或管理人综合履职考核得分低于60分的情形,该管理人考核结果为优秀;
考核周期内有个案考核或管理人综合履职考核得分低于60分的情形,该管理人考核结果为不称职;
除优秀与不称职的管理人外,其他管理人考核结果为称职。
第十二条管理人考核结果计入《管理人考核评价表》,由考核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签字。
第十三条管理人考核结果通过“丹东法院”微信公众号向社会公布。
管理人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考核委员会申请复核。考核委员会作出的复核意见为最终结果。
第十四条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管理人,自考核结果公布之日起至下一考核周期届满之日,不得被指定为管理人。累计两次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管理人应从本院管理人名册中除名。对其正在办理的破产案件,应当由审理法院依照法定程序更换管理人。
第十五条本院建立管理人考核档案,《管理人个案考核表》《管理人履职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管理人综合履职评价表》《管理人考核评价表》等考核工作材料装入考核档案。管理人考核办公室负责档案整理,交由本院档案室存档。
第三章附则
第十六条对被本市两级法院强制清算案件中被指定为清算组或清算组成员的本院破产管理人名册中的管理人,参照适用本办法进行考核。
第十七条对未编入本院破产管理人名册的管理人,适用本办法进行个案考核。个案考核结果作为以后参与本地区以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的考量因素。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丹东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