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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破僵局与公平分配

分类: 公司企业典型案例   更新:2016/3/1   来源:本站原创

    本文通过对一起有限责任公司非破产清算案的分析,揭示了在公司剩余财产分配过程 中出现僵局的情况下,我国现行公司法的相关法律条款和现行民事诉讼法在非破产清算 程度上存在的不足,指出了人民法院在受理当事人非破产清算申请时因立法不完善而表 现出推诿的态度。作者据此提出了立法和司法建议。

    [摘 要 题]举案说法

    [关 键 词]剩余财产分配/僵局/非破产清算/公平分配

    [正 文]

    在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中,因公司法规定的多数表决制度的制约,较容易出 现公司僵局。这种僵局如出现在公司剩余财产分配过程中,即会出现分配僵局。由于我 国相关立法的不完善,使得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失控方股东提出的对公司剩余财产进 行非破产清算的申请能否受理表现出退缩推诿的态度,甚至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如何 打破僵局,公平分配公司剩余财产,进一步完善我国的非破产清算程序,是摆在法学法 律工作者面前的现实问题。

    一、公司僵局的形成

    2000年3月,某塑料管厂与某电子公司共同投资成立了某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 建材公司”)。2001年2月和6月,某塑料管厂与某电子公司陆续将所持股份转让给某新 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新型公司”)及李氏兄弟俩。转让后,某建材公司各股东 的持股情况为:某新型公司占50%,李氏兄弟俩各占25%.2002年2月,三方股东决定终 止合作,签订了某建材公司终止清算协议书,内容为:“1、各股东一致同意终止某建 材公司,并按照法律规定对全部资产进行清算;2、某建材公司的全部剩余资产,包括 厂房、设备、产成品、原材料等,已经各股东初步确认约200万元。”该份协议未涉及 对外债权债务,签订后各方就剩余财产的分配未达成最终的一致意见,出现较大冲突。 某建材公司一直由李氏兄弟俩经营,全部剩余财产放置在李氏兄弟俩另外投资的一个公 司的厂房内,由他们共同控制并继续使用。某新型公司完全失去了对某建材公司的控制 .作为某建材公司和某新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某在某建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职位形 同虚设,想召集股东会会议都非常困难,即使能召集起来,由于公司决策和管理的多数 表决制度在这种失控方股东占50%,控制方股东占50%股份的公司中无法实行,新的决议 无法作出,公司无法继续运作而陷入僵局。各方股东虽然都同意对某建材公司剩余财产 进行分配,但因控制方股东提出的分配方案明显不公平,一致的分配意见无法形成。这 种分配僵局事实上形成了控制方股东对失控方股东的强制,失控方要么接受控制方提出 的显失公平的分配条件,要么继续陷于僵局。2002年9月,因股东各方的不配合,某建 材公司因未参加工商年检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无奈,某新型公司诉至法院,申请 对某建材公司进行非破产清算。

    二、立法空白,司法推诿

    根据我国现行《公司法》第189条、第190条、第191条、第192条的相关规定,人民法 院组织清算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另一 种是,公司依照第190条第(1)项、第(2)项规定解散的,应当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逾 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 清算。在第二种情形中,多数情况下为非破产清算,启动该非破产清算程序的主体为公 司的债权人,股东是否有权申请法院对公司财产进行非破产清算缺乏相应的规定,造成 立法空白。本案中的公司未达到破产界限,不能申请破产清算;并且该公司的债权人较 少,仅有的几个债权人也因为与控制方股东之间的利益关系不愿意申请清算。此种情况 下,失控方股东能否向人民法院申请清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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