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破366号之一
申请人:深圳市联利木制品有限公司管理人。
代表人:张珈铭,深圳市联利木制品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裁定受理深圳市联利木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利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深圳市伯阳清算事务有限公司为深圳市联利木制品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2020年6月24日,管理人以联利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申请本院裁定宣告联利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
本院查明,本院受理联利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管理人后,管理人以邮寄、公告等方式通知联利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和股东等相关人员向管理人移交联利公司的财产、印章、账簿及文书等资料并配合清算,但管理人未接管到联利公司任何财产、印章、账簿及文书等资料。管理人前往联利公司注册地址,发现该司已下落不明。管理人经调查未发现联利公司任何财产。经管理人调查,联利公司股东可能存在抽逃出资的情况,管理人向债权人致函《关于放弃由管理人在本案中追缴债务人股东出资的方案》,经债权人表决通过上述方案。经管理人审核及债权人会议核查,本院裁定确认的债权共有6笔,债权金额为32461839.44元。本案受理后,有关当事人未提出和解或重整申请。
本院认为,管理人未能接管到联利公司任何财产、文书及账簿资料,导致管理人无法进行清算。依据管理人对现有财产及负债的调查结果,可以认定联利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依法应当宣告联利公司破产。联利公司现无任何财产可供分配,管理人提请终结本案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宣告深圳市联利木制品有限公司破产;
二、终结深圳市联利木制品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案不收取破产申请费。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霍 雨
审判员 赵 钟
审判员 黄 新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陈文政(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