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03民破136号
申请人曾稚翔。
被申请人深圳市时速通储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盐田区北山大道盐港新村38号3楼,组织机构代码72302270-5。
法定代表人杨烈军。
申请人曾稚翔以被申请人深圳市时速通储运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被申请人破产清算。本院已通知被申请人,但其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被申请人深圳市时速通储运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6月13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被申请人工商登记信息显示,其股东为陈默、兰荣与深圳市金银通实业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包括道路集装箱运输、道路普通货运(不含危险物品);仓储服务(不含危险物品);普通货物装卸(不含危险物品);公路货运代办(不含危险物品)。2009年,被申请人因逾期不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
2006年7月12日,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06)深罗法民一初字第17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申请人深圳市时速通储运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曾稚翔返还借款人民币300万元。因被申请人深圳市时速通储运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人曾稚翔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2)深罗法执二字第567号执行裁定书以被申请人深圳市时速通储运有限公司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裁定终结该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人曾稚翔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对被申请人深圳市时速通储运有限公司的债权合法成立,且经强制执行未获清偿。被申请人深圳市时速通储运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申请人曾稚翔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曾稚翔对被申请人深圳市时速通储运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岳 燕 妮
代理审判员 崔 展 翔
代理审判员 唐 姗
二○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齐 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