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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013年,郑州某公司与工作满10年的李某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4年,李某在工作中不慎受伤,经过治疗后痊愈。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经鉴定后,认定李某劳动功能障碍(伤残)达不到等级。李某对鉴定结论未表示异议,向公司提出休养一段时间再回去上班,公司表示同意。3个月后,公司以书面形式通知李某上班,李某以伤势未愈为由拒绝。随后,公司再次书面通知李某,要求其在1周内回公司上班,否则按旷工处理。李某既没有在规定时间内上班,也没有向公司请假。两周后,公司在事先将辞退理由通知工会后,以李某无故旷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作出了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决定,并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
但是,李某认为其与公司订立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不能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于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李某的诉请能否得到支持?公司这样做是否合法?国银律所劳动法律事业部李栋律师给予了解答。法律贴士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是“不能解除”的劳动合同,在符合法定条件时,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都享有单方解除的权利。比如,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当用人单位有“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形的,劳动者有权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当然,根据该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当劳动者存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或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情形的,用人单位亦有权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因此,在本案中,李某虽然遭受了工伤,但在痊愈后无故不回公司上班,也不办理请假手续,依照公司的规章制度,其行为已严重违反了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故,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合法。律师提醒实践中,由于缺乏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正确认识,有些人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就不能解除。因此,一些劳动者误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看成“铁饭碗”,有的用人单位则将它视为“包袱”,这都是不正确的。需要强调的是,针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论对于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只要出现了法律规定的解除情形或者双方约定的情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样是能够解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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