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3破申43号
申请人:广州晔荟盛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萝岗区东荟二街81号1013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63043342968。
法定代表人:林本豪,经理。
被申请人:深圳市唯创达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区石井街道田心社区同富裕第二工业区第五栋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2560742A。
法定代表人:刘汉文,总经理。
2020年1月13日,申请人广州晔荟盛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晔荟盛公司”)以被申请人深圳市唯创达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唯创达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本院于2020年5月8日进行听证调查,申请人晔荟盛公司委托代理人吴彦玲、罗惠平,唯创达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汉文及其委托代理人杨从权、陈天岛均到庭参加听证。被申请人唯创达公司当庭同意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被申请人唯创达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4月12日成立,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公司注册地址为深圳市坪山区石井街道田心社区同富裕第二工业区第五栋1-3层。根据已生效的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19)粤0112民初5201号民事判决书,唯创达公司应向晔荟盛公司偿还货款827820元及相应利息11133元。因唯创达公司未履行该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晔荟盛公司向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9年12月19日,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粤0112执6358号之二执行裁定,以唯创达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终结该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晔荟盛公司对唯创达公司的债权已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具备唯创达公司的合法债权人身份,依法可以向本院申请唯创达公司破产清算。上述债权经执行程序未能得到全额清偿,足以证明唯创达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申请人晔荟盛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八条、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二条、第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广州晔荟盛贸易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深圳市唯创达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白田甜
审判员 谢继宇
审判员 王 芳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叶浪花(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