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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院:债务人“无产可破“,债权人能否启动破产清算程序?

浙江省高院: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法院受理并启动破产清算程序,需要债务人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为前提。

阅读提示

启动破产清算程序,需要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一旦启动破产清算程序,必将产生与破产清算工作相关的必要费用。如果被申请人无任何财产,不仅无法支付破产清算的必要费用,也会造成社会资源不必要的浪费。

案情简介

河山资产公司(债务人)是取得法人资格的集体企业,其与贞元投资公司(债权人)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河山资产公司于2008年12月31日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也未办理注销登记。嘉兴中院在执行程序中认定因河山资产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无独立财产可供执行,且无权利义务承受人,裁定终结执行。贞元投资公司作为债权人因债权无法受偿向法院申请对河山资产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第一百二十条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

裁判观点

再审法院:启动破产清算程序,需要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一旦启动破产清算程序,必将产生与破产清算工作相关的必要费用。如果被申请人无任何财产,不仅无法支付破产清算的必要费用,也会造成社会资源不必要的浪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依照该规定,即便已经启动破产程序,如果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也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经查,河山资产公司于2008年12月31日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嘉中法执字第213号裁定书认定,因河山资产公司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无独立财产可供执行,且无权利义务承受人,故裁定终结执行。本案一、二审诉讼中,贞元投资公司也自认通过多年的排查,未查到河山资产公司的财产线索。在此情况下,对河山资产公司启动破产清算程序缺乏必要性和可行性。另外,如果贞元投资公司以后发现河山资产公司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由于涉案债权的原债权人已经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贞元投资公司可以依法申请变更执行主体,通过执行程序保障其相应权利,一、二审法院对其破产清算申请未予支持,对其权益也不构成实质影响。因此,一、二审法院裁定驳回贞元投资公司的申请,并无明显不当。

笔者提示

并非所有“无产可破”的债务人均如本案情形一样,未来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的可能性已基本被排除,其他“无产可破”的债务人仍不排除未来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的可能。在此情形下,虽然债权人可通过强制执行程序主张权利,但如果债务人仍具备破产原因,则不应以执行程序排斥破产程序。

案例来源

上海贞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桐乡市河山资产经营总公司申请破产清算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浙民申1535号

裁判日期: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本文作者:王梦珂,破产业务部专职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

王梦珂律师擅长民商事法律事务、金融法律事务。

王梦珂律师先后为河南省国有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黄河大观有限公司、河南瀚海置业有限公司、河南锦家置业有限公司、河南新田置业有限公司、郑州高新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商都路支行、郑州未来支行提供诉讼法律服务或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参与河南省中牟造纸厂破产清算等破产案件,熟悉公司日常法务管理和常用法律文书处理技巧,具有丰富的民商事实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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