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学术研究

破解之道5|郝朝晖律师谈受理“企业法人解散后破产清算”的条件

破解之道系列

金杜律所债务重组部合伙人郝朝晖律师以从业者身份,将自己的所学、所感、所经历,于从细微处着手,对《企业破产法》相关司法解释做相对系统的梳理和解读,阐释其适用司法实践的个中道理,是为“破解”之道(破产法司法解释中的道理),以给行业的进步做些许助推。

为使文章更具有可读性,郝律师在行文中将穿插自己从业经历中的相关故事和感悟,力图让每篇小文更具趣味性和可读性,希望广大读者喜欢。


郝朝晖律师谈受理“企业法人解散后破产清算”的条件

【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第五条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在合理期限内清算完毕,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除债务人在法定异议期限内举证证明其未出现破产原因外,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解读】

这一条的规定是明确企业法人在已经解散的状态下,如果没有清算或者未在合理期限内清算完毕之时,存在破产原因且债权人申请其破产清算的,则法院应当受理。

这一条可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结合在一起来理解。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是指清算组在清算公司过程中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应该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而司法解释一第五条则是从债权人申请的角度做规定,即如果企业法人在已经解散未清算或者未在合理期限内清算完毕,那么其债权人的债权并未得到清偿,此时债权人确实有权利申请其破产清算,而法院受理与否的标准仍然是该企业法人是否具有破产原因。

我们可以进一步探讨,此时债权人是否可以申请该企业法人重整呢?我个人的观点是不可以的。因为该企业法人已经处于解散的状态,解散的法定后果必然是进行清算,只不过此种清算是进行的一般企业清算,还是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来进行的破产清算罢了。

我们还可以想象一下,对于目前市场上存在的大量已经被吊销营业执照(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是《公司法》规定的法定解散事由)的公司,如果其由于各种原因未清算的,则其债权人都可以依此条司法解释的规定,向法院申请该企业法人破产清算;而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大多是人去楼空的企业,在法定异议期内提出抗辩和举证的可能性非常小,则此时法院就是应当受理该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破产清算了。

最后来小小吐槽一下这条司法解释的用语。对于业内人士来讲,大家在理解这条司法解释时,自动会脑补出这样一个等式,即“企业法人”=“债务人”;但是为什么在制定这一条司法解释时,不统一使用“债务人”一词呢?或者在这一条司法解释里面用了不同的两个词指代同一个主体,还有什么其他的意义和用意?这个要靠大家来一起帮助我理解了。

免责声明:

1.本网内容注明授权来源,任何转载需获得来源方的许可!若未特别注明出处,本文版权属于山东华信清算重组集团有限公司,未经许可,谢绝转载!如有侵权,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在第一时间做相关处理!

2.转载其它媒体的文章,我们会尽可能注明出处,但不排除来源不明的情况。网站刊登文章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的目的,对文中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并不意味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