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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志洲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受理裁定书 2020-07-13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破申808号

  申请人:深圳市粤嘉鸿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臣田航城工业区A1栋6楼。

  法定代表人:于晶,总经理。

  被申请人:深圳市志洲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塘头社区塘头第三工业区10栋3楼西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7903654K。

  法定代表人:黄梁柱,总经理。

  申请人深圳市粤嘉鸿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嘉鸿公司)以被申请人深圳市志洲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志洲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申请本院对志洲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按照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306民初15737号民事判决,被申请人志洲公司应当支付申请人粤嘉鸿公司货款41445元及利息。粤嘉鸿公司申请强制执行。2019年8月20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粤0306执15250号执行裁定,以被申请人志洲公司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裁定终结该次执行程序。粤嘉鸿公司的部分债权未获清偿。

  被申请人志洲公司成立于2011年12月20日,系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股东为黄梁柱、毛艳晖;经营范围为LED灯具、LED灯条、电源的销售等。

  本院认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提出对其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本案申请人粤嘉鸿公司系被申请人志洲公司的债权人,其债权已经生效判决确认。被申请人志洲公司经强制执行,不能清偿到雍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被申请人志洲公司系企业法人,申请人粤嘉鸿公司以志洲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申请对志洲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二条、第四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深圳市粤嘉鸿电子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深圳市志洲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霍   雨

审判员  赵   钟

审判员  黄   新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陈文政(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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