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产重整的特征
破产重整:1)仍由企业管理层管理,企业拥有法人资格,但在破产管理人的监督之下.
2)重整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一般情况下(1)申请重整(2)决定重整(3)提出重整协议(4)按协议各方履行义务(5)重整完了(6)终结破产程序或者破产清算,重整协议一般在决定重整之后的6个月内通过,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6个月;
3)新修订的破产法没有明确规定重整期限,根据立法意图可以推知重整期限应当在重整协议中明确规定;
二、除重整程序结束外,重整可能因以下原因而终止:
第一、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第二、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获得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第三、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第四、在重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
总之,破产重整是一个意义重大又十分复杂的事项,需要特别注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