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破申851号
申请人:曾雅兰,女,XXXXXX。
被申请人:深隆稻都(深圳)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龙珠四路金创业园C栋6层60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QWNB4D。
法定代表人:刘其琳。
经申请人曾雅兰同意,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山法院”)以被申请人深隆稻都(深圳)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隆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决定将被申请人深隆公司移送本院进行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经南山法院强制执行,被申请人深隆公司未能清偿申请人曾雅兰人民币7526元。南山法院以被申请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于2019年10月17日裁定终结该次执行程序。
被申请人深隆公司成立于2017年9月21日,注册资本5000万元,股东为刘其琳(持股比例52%)、吴佐新(持股比例32%)以及陈林峰(持股比例16%),系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农业产品大数据技术开发与管理、农产品展示策划、初级农产品零售批发、网页设计以及普通货运等。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深隆公司系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可以进行破产清算。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经征得申请人曾雅兰同意,将被申请人深隆公司移送破产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曾雅兰对被申请人深隆稻都(深圳)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白田甜
审判员 谢继宇
审判员 王 芳
二○二○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叶浪花 (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