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科类别】经济法
【出处】微信公众号:泰和泰律师南京办公室
【写作时间】2022年
【中文关键字】税款;员工集资款;清偿顺序
【全文】
案情简介:
A公司因骗取进出口退税被追究刑事责任,法院判决:A公司犯骗取出口退税罪,被判处罚金1亿元;A公司骗取出口的出口退税款1亿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同时,A公司向十几名员工进行了集资,借款本金合计1000多万元,全部借款均已经过人民法院判决。以员工张某为例,法院判决:A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张某借款15万元,并自2018年8月1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5%给付利息。另外,A公司在其主管税务机关仍有大额的欠税。
A公司名下的不动产及其他资产已经处置完成,目前A公司可供分配的资产合计约为1.05亿元。
案件解析:
一、在未进入破产清算的情况下,A公司的资产应当按照何种顺序进行分配?
本案中在对A公司的资产进行分配时,由于其名下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罚金及债务,因此首先应当考虑的问题是刑民交叉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至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之罪,被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在执行前,应当先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和所骗取的出口退税款。”因此在本案中,追缴所骗取的进出口退税应当属于最优先的顺位,将骗取的进出口退税追缴结束后,再另行清偿其他债务。同时作者认为,刑法中所提到的先由税务机关追缴的税款主要是指犯罪行为而导致的应当追缴的税款,而并不包含其他未缴纳或者未申报的税款。
接下来需要解决的是A公司的其他欠税和职工集资款的优先权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如果仅将本案的职工集资款作为普通无担保债权处理,那么A公司所欠其他税款应当优先进行分配。
在此前提下,税务机关应当如何在民事执行程序中行使该优先权,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各地法院和税务机关的做法均有所不同。例如在中国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国营华安建筑开发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案【(2019)粤执复242号】中,税务机关在执行程序中向人民法院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请求法院优先扣除税款,最终也得到了法院的支持。但是税务机关和人民法院的联动并不常见,未来也需要更多的规定进行衔接,明确相关的程序,但是无论采用何种程序,均不会影响A公司所欠税款应当优先进行分配。
本案的职工集资是否可以在执行程序中直接认定为具有更高优先权的职工债权?作者认为是不可以的,直接在执行程序中确定集资款为职工债权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并且不管法院做出何种认定,对职工或者其他债权人来说,缺乏相应的救济途径。因此如A公司未进入到破产清算程序,在追缴进出口退税后,A公司的剩余资产应当先行支付A公司的欠税后,再清偿员工的集资款。
二、在破产清算的情况下,A公司的资产应当按照何种顺序进行分配?
A公司是否进入到破产清算程序并不会影响对进出口退税的优先追缴,下文主要讨论职工集资款和所欠税款,在A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之后可能产生的清偿顺序的变化。
根据《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在本案中如果职工集资款被认定为职工债权,将可以优先于尚未支付的税款。
职工集资款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认定为职工债权,目前并没有统一的规定,各地的判决思路也有所不同。以江苏地区为例,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审理指南》中关于职工集资款的清偿顺序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八条规定,债务人所欠企业职工集资款,参照职工债权顺序清偿,但对违反法律规定的高额利息部分不予保护;职工向企业的投资,不属于破产债权。审判实践中,应当从严把握优先清偿的职工集资款范围,重点审查借款行为是否向不特定多数职工作出、职工借款是否源于劳动身份强迫、借款资金是否来源于职工工资性收入。”
综合江苏高院的规定及相关案例,对于职工集资款是否能够认定为职工债权,重点审查的角度在于职工身份和资金来源。之所以将员工集资款作为职工债权优先保护,员工受限于劳动关系等因素,被迫用工资参与到公司集资中,且工资往往是职工的唯一收入来源,因此将员工集资作为优先债权进行保护。但是如果在集资过程中员工采用了其他资金来源,并且获取了高额的利息,仍将该集资作为职工债权进行保护,显然对其他债权人是不公平的。
综上,本案中如果职工集资款被认定为职工债权,则会优先于未缴税款进行清偿;如果无法认定为职工债权,则应当属于普通债权进行清偿。
三、法律建议
针对法人类的债务人,执行程序中由于没有参与分配制度,且债务类型复杂,因此在债务清偿的过程中,如果仅依靠民事执行程序进行分配,执行法院往往受限于其工作量或其他程序性问题,无法完全对其债权属性进行进行全面的认定和分配,导致部分债权人认为自身权益受到损害,因此对于此类案件如果希望全面维护自身权益,应当通过破产程序解决相关问题。
【作者简介】
韩翼驰,泰和泰(南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过程中专注于公司税务风险管理及公司合规管理,擅长为客户提供包含税务事项在内的一体化合规解决方案。现任江北新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并为多家企业提供涉税法律咨询及稽查应对等专项法律服务。
韩翼驰,泰和泰(南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过程中专注于公司税务风险管理及公司合规管理,擅长为客户提供包含税务事项在内的一体化合规解决方案。现任江北新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并为多家企业提供涉税法律咨询及稽查应对等专项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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