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又驳回破产申请的实务探讨
法院在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能否又驳回破产申请呢?答案是法院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3号》第十四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驳回破产申请。本文笔者将结合实践探讨破产管理人如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3号》第十四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的破产申请后,发现债务人巨额财产下落不明且不能合理解释财产去向的,应当裁定驳回破产申请。”之规定申请法院驳回破产申请及法院驳回破产申请后仍需开展的工作。
一、收集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管理人的职责包括“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在管理人履行接管债务人财产、账簿、文书等资料的过程也是收集证据的过程。
(一)债务人财产、账簿、会计资料的收集
法院指定管理人后,管理人需要及时给债务人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人员发《通知》,通知其配合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账簿等资料。
1、财产
管理人应当接管债务人的财产,管理人接管财产后,应当与管理人在不动产登记机关、车辆管理机关等机关、机构调取的信息是否相符。如车辆管理机关登记的该债务人名下的车辆是否已经全部接管,若未完全接管,要与债务人相关人员进行沟通并记录,要求相关人员提供证据证明其陈述的财产情况的真实性。在笔者参与办理的一件破产清算案件中,债务人相关人员移交给管理人的车辆就存在与管理人在车辆管理机关调取的登记在债务人名下车辆数量不相符的情况,管理人工作团队发现这一情况时,及时通知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兼执行董事、股东做笔录,其描述少的2辆车中,有一辆已经出卖但未办理变更登记,有一辆车已经丢失数年了。管理人要求其陈述的出卖但未办理变更登记的车辆提供相关的合同、支付购买人支付的购买车辆的款项等证据、同时要求其提供报警回执等证据证实其陈述丢失车辆。
笔者通过裁判文书的检索发现确有管理人在履职过程中无法接管到债务人名下登记的不动产,有的系进行拆迁后未进行注销登记、有的系经过实地走访后确未找到债务人名下登记的不动产,相关的不动产登记机关也无法给予明确的答复(该判决文书案号为(2023)皖0705破13号)。国家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建设进程加快,笔者相信管理人无法接管债务人的不动产并非个案。
除了车辆和不动产,债务人的其他财产可以结合买卖合同、会计资料中的固定资产等进行判断是否有债务人财产去向不明的情况。
2、账簿、会计资料
在管理人接管账簿、会计资料过程中,要关注是否已经接管完全债务人成立至破产受理前的账簿、会计资料等。如果没有完全接管,要及时和债务人相关人员沟通并记录,无法移交的账簿、会计资料的相关情况、原因等。笔者在实践中曾遇到债务人相关人员销毁了部分会计凭证且该债务人相关人员无法移交破产前几个月之内的会计资料导致管理人团队无法通过清算审计查清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资金流向情况,也无法对债务人资产及负债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无法确定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管理人接管到债务人的账簿、会计资料后,可以结合债务人银行流水重点关注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收支明细表等,同时接管过程中应当制作接管清单并让移交人、接收人双方签字。
(二)债务人银行流水的收集
管理人在履职过程中,应需要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故需调取债务人的银行流水,管理人在调取银行流水后,对债务人的银行流水进行分析,银行流水可以反映出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及财务管理情况。
(三)债务人资金流向证据的收集
在管理人接管工程中,管理人应留意债务人在经营活动中是否有使用个人账户收、付款的情况,如果有使用个人账户收款情况,那么在后续的工作中需要关注个人账户收款之后款项是否转入债务人账户。同时,也可以关注债权人的债权申报资料,部分债权人提供佐证债权的证据中会有银行回单、收款码等,管理人应当注意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关系产生中,相关款项的流向。
(四)债务人相关人员笔录、回函等
在办理破产案件中,管理人如发现债务人有数额巨大的财产下落不明,应当通知债务人相关人员对此进行解释说明且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管理人与债务人相关人员的沟通过程应留痕。
(五)其他证据的收集
1、审计机构意见
破产案件办理过程中,除了“三无”破产案件,其他案件管理人基本都会聘请专业中介机构辅助管理人工作,如审计机构;管理人可以就接管到的账簿、会计资料移交给审计机构,请审计机构出具专业意见。
2、债务人与关联公司的资金往来
债务人存在与关联公司之间大量无交易基础的资金往来、巨额账款无法收回、随意为关联企业提供担保、可能转移资产和利润等问题的证据的收集。
除了笔者上述列举的证据外,管理人还可以收集债权人提交至管理人处的《报告》、《申请》、债务人申请破产或被申请破产前经营活动的照片等能明证债务人有符合驳回破产申请情形的证据。
一般情况下被法院指定为管理人后,管理人都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履行管理人职责,不会特定地去收集证据以证明债务人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3号》第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的情形。在管理人履职过程中,管理人会结合接管债务人的情况、调查债务人资产及负债的过程中收集到的资料判断债务人是否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3号》第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的情形。
二、向法院提交《驳回破产申请报告》相关文书及相关证据
如前所述,管理人在履职过程中,管理人发现债务人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驳回破产申请的情形时,应当向法院提交《驳回破产申请的报告》相关文书并提交相关证据,因为管理人不仅要保障债务人的权益,也要保障债权人的权益。
(一)拟写《驳回破产申请报告》相关文书
拟写《驳回破产申请报告》可以根据管理人在接管过程中接管的财产、账簿、会计资料等情况结合审计机构专业意见真实、客观地陈述当前资料反映债务人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破产申请受理的情形;也可以陈述管理人在履职过程中发现的债务人巨额财产下落不明的情况、管理人调查的结果以及债务人相关人员对此的陈述等,笔者认为驳回破产申请报告相关文书的拟写并没有特定的要求,真实、客观的陈述债务人有法律、法规规定的驳回破产申请的情形即可。
(二)整理证据
在向法院提交《驳回破产申请报告》相关文书的同时应当提交证据以证明报告所陈述的真实性,提交的证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关于证据规定的要求。同时笔者建议,应当制作《证据清单》,证据清单的应当包括证据名称、证明目的、数量等内容;同类证据如果数量过多,可以附根据证据内容进行整理、分析的资料,方便法官工作,如债务人银行流水,银行流水管理人可以整理一定期限内的收、支情况。
三、法院驳回破产申请后的工作
在法院驳回破产申请后,管理人需要做什么工作?在法院驳回破产申请后管理人还需要开展如管理人账户注销、移交接管的财产、资料等、移交营业事务等工作。
1、办理管理人账户注销
在法院裁定驳回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应当将在该案的办理过程中开设的管理人银行账户进行注销。
2、移交接管的财产、资料
在破产申请被驳回后,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3号》第九十九条“ 破产程序终结后,破产企业的账册、文书等卷宗材料由清算组移交破产企业上级主管机关保存;无上级主管机关的,由破产企业的开办人或者股东保存。”之规定,通知债务人股东接收管理人在履职过程中接管的账册、文件资料、财产等。
3、移交营业事务
在债务人没有停止营业或停业后仍需要处理的事务也应当移交给债务人管理,如,纳税申报工作。
4、申请终止代理债务人诉讼案件
管理人的职责之一有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在破产申请被驳回后,管理人应及时提交《终止诉讼代理申请书》等相关文书至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案件的承办法官处,以保障债务人涉诉案件的司法程序。
5、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
如果债务人系涉及刑事案件被驳回或其他涉及刑事案件,管理人在收到公安机关的《调取证据通知书》后,在整理公安机关需要调取的证据的同时应就此事向法院报告,在移交资料时应注意留存相关记录。
除了笔者列举的上述工作,在破产申请驳回后仍有如向法院申请终止执行职务、案件归档、管理人公章注销等工作。
综上,破产案件的办理,管理人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在法院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工作,维护债权人、债务人及各方的合法权益。在管理人履职过程中发现债务人有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破产申请受理的情形应当及时向法院报告,以维护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