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3破261号之二
申请人:深圳统聚光电有限公司管理人。
代表人:姜明辉,深圳统聚光电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本院于2018年9月25日裁定受理广东旭业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深圳统聚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统聚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广东维摩律师事务所为统聚公司管理人。2020年3月11日,申请人以统聚公司资不抵债为由向本院申请统聚公司破产。
本院查明,本案共有20家债权人申报债权,申报的债权总额为548507572.33元,经管理人审查,确认其中19家债权人的债权,确认债权总额为509381157.13元,其中税款债权1家,金额为1042161.57元,担保债权1家,金额为68726536.19元,其他均为无财产担保的普通债权。本案另有职工债权2348350元。
在清算过程中,管理人委托深圳市财安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对统聚公司进行审计。根据深圳市财安合伙会计师事务所作出的《清算审计报告》,截至2018年9月25日,统聚公司账面资产总额-2293861.18元,负债总额107722964.93元,净资产总额-105429103.75元,已资不抵债。统聚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据管理人调查,公司目前财产主要为现金1295558.41元以及评估净值为1232550元的机器设备。本案受理后,有关当事人未提出和解或重整申请。
本院认为,深圳市财安合伙会计师事务所作出的《清算审计报告》显示统聚公司已经资不抵债,现有财产尚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可以认定统聚公司符合法定破产条件,依法应当宣告其破产。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宣告统聚公司破产清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宣告深圳统聚光电有限公司破产。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白田甜
审判员 谢继宇
审判员 王 芳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奇峰(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