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钜创纺织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钜创公司”)重整案是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交由高青县人民法院审理的淄博市首起外商独资企业破产案件。该案从立案到出售式重整计划草案在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上高票通过,历时十个月,保持了破产企业财产的运营价值和职工就业,实现了政府、投资人、职工、银行及债权人利益最大化,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情回放】
钜创公司成立于2002年6月11日,是一家生产并销售高档花式弹力牛仔布、服装,从事棉花、棉纱、坯布的进出口和批发业务的外商独资企业,公司注册资本8680万美元,职工1012名。作为一家集纺织、浆染、织布、服装、水洗一条龙纺织企业,在牛仔服装的生产技术、工艺水平、硬件设备等方面存在一定优势。 2013年以来,受经济大环境及企业自身因素制约,钜创公司利润和产销整体下滑,企业流动资金严重匮乏,生产经营出现困难。至2013年10月份,债务总额近5.8亿元,资产总额不到3亿元,钜创公司已严重资不抵债,职工因工资和社会保险拖欠而闹事,部分债权人围堵企业和县政府,债权人纷纷提起诉讼,公司银行账户、实物资产均被法院冻结、查封,公司债务危机全面爆发。
作为高青县最大的纺织企业,钜创公司为高青县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过积极的贡献。对该公司面临的困境,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采取了一系列拯救措施,如筹集资金为职工发放公司拖欠的工资,积极协调本地金融机构,为公司筹集资金。但因公司债务负担过于沉重,仅金融抵押债权就高达3.7亿元不能按时偿还,且公司法人代表和高管人员纷纷离开大陆,公司自行重整、重组工作无法进行,公司面临破产清算风险。高青县委、县政府遂多方寻求合适的投资方,探索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的可能。2013年11月2日,作为山东省最大的纺织企业山东如意集团同意以重组方式盘活钜创公司资产并承接企业职工和相应债务。与此同时,钜创公司清算组成立。
2013年12月5日,中国建行高青支行依法申请对钜创公司破产重整;因该公司重整案案件标的大、债权人和企业职工众多、情况复杂、不确定因素多,涉及对外资金往来和各类债权债务关系复杂,淄博中院经慎重研究,决定运用司法重整手段,妥善解决公司经营危机,助推公司再生发展,于2013年12月30日裁定受理钜创公司破产重整一案,并指定钜创公司清算组担任管理人,成员由高青县政府各部门的业务骨干和山东正大至诚律师事务所、山东青苑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组成。淄博中院从钜创公司坐落于高青县的实际出发,经向山东省高院申请批准,将该案交由高青县法院审理。 随后,高青法院在淄博中院的指导下,主导钜创公司的整个重整程序。2014年4月1日,债权人申报债权期限届满, 143家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权总金额为人民币57519.8万元; 4月15日,召开了钜创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议授权管理人将钜创公司资产托管给第三方进行经营;4月18日,战略投资人如意公司接管钜创公司的运营资产和职工,恢复企业生产;8月1日,管理人委托的审计、评估机构作出了审计、评估报告;9月29日,管理人向法院提交出售式重整计划草案;10月29日,该重整计划草案在第二次债权人会议高票通过;11月5日,高青法院在管理人申请下,裁定批准该重整计划草案,钜创公司重整进入执行阶段。
【司法思考】
破产重整制度在发达国家又称之为“更生制度”,“司法康复制度”,为危困企业的利益相关方提供博弈平台,属于司法主导型的企业风险处置方式,为积极拯救危困企业提供了化解风险的司法途径。由于《企业破产法》对重整部分的法律规定过于简单和原则,有些规定的操作性不强,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破产重整案件审理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高青法院在审理钜创公司破产重整一案中,在淄博中院指导下,运用司法智慧,克服重重障碍,积极探索重整新模式、新机制,最大限度地挽救钜创公司的经济与社会价值,推动了破产企业蝶变重生。
一、创造性适用“出售式重整模式”,有效提高企业破产重整成功率
国际上通行的重整模式,主要分为企业存续型重整模式和出售式重整模式。企业存续型重整是我国现行破产法规定的重整模式,也是司法实践中普遍采用并被广泛接受的模式,这种模式主要是以保持原企业的法人资格存续为前提,在原企业的外壳之内进行重整,通过债务减免、延期清偿以及债转股等方式解决债务负担,并辅之以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经营管理的改善,注册资本的核减或增加,乃至营业的转变或资产的置换等措施,达到企业重建再生之目的;其标志性的特点是保持原有法人资格存续,在原企业外壳之内进行重整。出售式重整在立法上尚未明确规定,但在我国理论界应已达成共识,这种模式主要是将债务人具有活力的营业事业之全部或主要部分出售让与他人,使之在新的企业中得以继续经营存续,债务人以转让的对价及未转让资产清偿债权人;其标志性的特点,是不保留原债务人企业的存续,在事业转让之后将债务人企业清算注销,事业重整是在原企业之外继续经营的方式进行。
从钜创公司的情况看,钜创公司现有可直接用于清偿债务或变现后清偿债务的资产的评估价值为2.9亿元,债务总额5.75亿元,其中有财产抵押的银行债权额为3.8亿元,且公司原股东、法人代表和实际控制人出境后拒不履行管理职责,按照现行《企业破产法》规定,钜创公司一般应进行破产清算。根据测算,按照《企业破产法》中关于抵押优先的原则,钜创公司担保财产不足以清偿其担保债权;无担保财产也不足以支付重整费用、共益债务和职工债权。因此,如果钜创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在优先偿还担保债权及支付破产费用、持续经营所发生的共益债务、职工债权、税收债权后,普通债权的清偿比例为0%。这势必会造成企业各项有形、无形的构成因素被分解变卖,丧失作为完整运营体的社会价值,许多财产或权利完全丧失经济价值,或大幅贬值,使企业债权人受到严重损失,甚至血本无归,对社会财富与生产力来说也是一种破坏;企业的破产倒闭还会造成职工失业,乃至发生其供应商、销售商、金融企业的连锁反应,危及地方经济环境和社会稳定。
从《破产法》设置重整制度的立法本意看,其设置的目的是挽救企业的经济与社会价值,避免其因破产清算造成的各种不良社会影响,同时使债权人得到较之清算更多的清偿。因此,挽救企业不能仅仅局限于使债务人企业继续存续一种方式,更不是一定要保留其外壳,特别是当其成为不利于企业事业更生的负担时。重整的实质作用,是要挽救债务人所经营的事业,而不是形式主义地维持债务人企业本身的继续存续。在上述观念指导下,高青法院放弃了对钜创公司存续重整的模式,创造性适用出售式重整模式:高青如意公司作为战略投资人参与重整、重组钜创公司,高青如意公司以评估价全盘承接钜创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担保资产以对应债务、职工,并以溢价收购钜创公司的未担保财产,管理人再以出售的价款清偿债权人,对出售有效营运资产后的债务人企业则进行破产清算,予以注销。[备注:参照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破产论坛组委会主任、北京市破产法学会会长王欣新撰写的《重整制度理论与实务新论》一文相关理论观点。]
根据正在实施的重整计划测算,银行担保债权大部分得以实现,职工债权和税务债权100%得到清偿,普通债权在第一阶段清偿中,债权额不足5万元(含5万元债权)部分,按100%比例清偿,超过5万元的,5万元以内部分全额清偿,超出5万元部分按6%比例得以清偿;未清偿部分视追偿情况列入第二阶段清偿计划。
通过采用出售式重整方式,钜创公司在投资人如意公司接收后,企业资产得到盘活,职工利益和就业得到保障,银行债权得到较大维护,普通债权人得到相应比例受偿,实现了各方利益的最大化。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对债务人企业营业资产的出售,隔断收购者与破产企业未申报债权、行政罚款、抵押优先权、供水供电供气等原有债务的联系,保障其不受到在重整程序中未处置债权的继续追讨,避免重整的失败。债务人企业则可以在清算之后予以注销,摆脱未能清偿的债务责任,重整债权人则可以在清算中得到合理的清偿。而重整和重组的阶段性成功,可以实现顺利转段,为继续追讨债务,争取二次清偿创造了条件。
二、积极创设“公司资产整体托管”、“不良债权立体承接”、“普通债权差额累进受偿”三项机制,促进企业重整快速高效推进(一)创设“公司资产整体托管”机制,引进投资人经营债务人资产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重整期间债务人企业继续营业的管理可以分为债务人自行管理和管理人管理两种方式。从钜创公司的重整实践看,这两种模式均不能满足重整实践中法律适用的需求。该公司在进入重整前内部管理已相当混乱,公司高管和技术、营销方面的管理和骨干人员大量流失,特别是公司法定代表人离境后,公司实际上已无法依靠原有管理层进行正常经营管理,而管理人又不具备该行业的经营管理经验和知识,难以有效管理公司经营事务并实现对该设备的维护和保值。
鉴于《企业破产法》规定的两种营业管理方式均不能满足钜创公司的实际,法院与管理人经过多次研究、探讨,决定在钜创公司重整案件中突破《企业破产法》的一般规定,创设公司整体资产托管给战略投资人经营的新型管理方式。一方面,投资人具有同类业务经营管理和生产能力,在管理人的委托和监督下,负责钜创公司在重整期间的生产和销售业务的具体经营管理、资产的维护。另一方面,钜创公司的全体职工继续上岗,由投资人为其发放工资并缴纳社会保险,化解了职工上访风险,减轻了管理人的压力。
从钜创公司整体托管给投资人经营的效果看,在整个重整期间,钜创公司达到了生产不停、队伍不散、市场不丢的预期效果,为重整工作的顺利推进奠定了基础。
(二)创设“金融不良债权立体承接”机制,着力化解地方金融风险
《企业破产法》第75条规定,“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是,担保物有损坏和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从该条的立法本意看,是防止因处置重整中的主营业务资产而影响重整,但该规定制约了债务人和担保物权人通过处置抵押优先权引进战略投资人参与重整的路径。钜创公司破产重整一案中,5家银行在钜创公司的担保金融债权近3.8亿元,而抵押的资产评估值为2.6亿元。一方面银行不良贷款额剧增,形成潜在的地方金融风险;另一方面重整中的资金严重短缺,制约了出售式重整计划的实施。
法院立足《企业破产法》的立法宗旨,结合《物权法》、《担保法》等规定,在指导管理人在制定重整计划草案时,创设以债务置换、债务承担和抵押资产转让为内容的金融不良债权多维立体承接新方式:高青如意公司承接主要债权银行有固定资产抵押的相应债务,同时获得该银行在钜创公司的全部抵押物,并且过户成为高青如意公司的资产。该方案能够实现多方共赢的格局,即投资人获得了金融信贷支持,经融机构化解了不良贷款风险,职工和债权人的利益得到保障,债务人企业的经营事业得以延续。
该方式作为出售式重整模式的核心内容已获得五家银行的同意,并在债权人会议担保债权组表决中获得全票通过,目前已进入实施阶段。实践证明,没有投资人如意公司对主要债权银行的协议承债,如意公司则不能获得银行重组信贷支持;没有银行的重组信贷支持,如意公司则不能溢价收购未抵押资产,亦不能实现职工债权的保障和普通债权的比例受偿。可以这样说,没有金融不良债权多维立体承接的创新方式,则没有重整计划的拟定,更没有钜创公司出售式重整的成功。
(三)创设“普通债权差额累进受偿”机制,确保重整计划草案通过率
钜创公司重整一案的债权人众多,担保债权优先受偿后的未抵押财产价值不高,如何在清偿率较低的情况下,获得债权人的支持,成为重整计划设计的重中之重。按照《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普通债权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方能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经过测算,不足5万元(含5万元债权)普通债权人数为59名,总债权额113万余元,且这些小额债权人多为当地小商小贩,处理不当,将影响重整计划草案的通过。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的的规定,单独设立小额债权组进行表决,其立法本意是通过对小额债权人进行适当的利益倾斜,提高重整计划草案通过率。但在司法实践中,设立小额债权组因违反了公平对待同一性质债权人的原则,引发其他债权人的不满,反而影响了重整计划通过的目标。
为此,法院指导管理人制订锯创公司重整计划草案时,在借鉴诉讼费收费办法、管理人报酬收取办法中分段收费方式的前提下,创设普通债权差额累进受偿新方式:普通债权中5万元以内(含5万元)部分按100%比例受偿,超出5万元部分按6%比例清偿。
由于普通债权差额累进受偿新方式坚持了普通债权同一标准受偿的原则,符合《企业破产法》的立法本意,经法院、管理人与大额普通债权人提前沟通、说明,取得了债权人的理解和支持。同时,该方式客观上上保证了小额债权人的利益,使得偿债方案获得了全部小额债权人的表决同意,保证了表决中债权人“人数过半”的法定条件。在重整计划在普通债权组表决中,到会表决的占债权总额的89.14%的104名普通债权人同意,偿债方案上演了“低清偿率”、“高通过率”的奇迹。
三、探索建立“破产联系人制度”,充分发挥政府对企业重整的重要推动作用
现行《企业破产法》没有规定破产案件需要依托党委、政府支持的内容,从立法本意上改变了企业破产由政府、法院主导的传统作法,转向由法院主导、管理人具体实施的操作程序。但在当前背景下,离开党委政府的支持,尤其是在战略投资人的引进、破产企业职工的稳定、重整中土地和金融政策的落实等环节,重整工作将寸步难行。 根据《破产法》规定,清算组和中介机构可以担任管理人。从清算组担任管理人的司法实践看,其成员多来自政府各部门工作人员,缺乏必要的专业知识,缺乏依法工作的意识,缺乏与其他相关工作协调的法律思维,缺乏对以后工作合法推进的预见能力,难以完成管理人的专业工作,另外,清算组不具有承担责任的能力,在违反法律规定造成当事人利益损害的,一般仅承担被解任的责任,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从中介机构担任管理人的司法实践看,中介机构虽然具有一定的破产专业知识,在违反法律规定造成当事人利益损害时,也能以自己的财产承担赔偿责任,但因破产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事关债务人、金融机构、职工、税收、土地、房产等各方利益和环节,仅靠中介机构根本无法协调各方利益关系,若处理不当,极易导致矛盾激化,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
高青法院在淄博中院指导下,在分析中介机构和清算组两种管理人模式的优势特点后,经与县政府沟通协调,在钜创公司重整中推行破产工作联系人制度:由专业的中介机构正大至诚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由政府相关部门的成员作为联系人参与破产工作;由企业所在地的基层政府主要领导作为项目负责人,负责联系管理人、有关部门联系人和法院,向管理人提供必要的人、财、物等方面的支持、服务,重点负责处理维稳、投资人的引进、金融政策的落实等工作;由一名县级领导作为项目分管领导进行协调和推进,定期召开“府院联席会议”,共同解决重整中难题。
从钜创公司重整的实践看,该制度不但能调动中介机构的积极性,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职业优势,又能充分发挥政府职能部门的协助作用,在战略投资人引进、维稳和金融政策支持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为钜创公司破产重整的有序推进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
四、始终坚持“法院主导”、“司法公开”、“维护职工权益”三个司法理念,确保企业重整稳妥有序推进
(一)坚持以法院为主导的司法理念,确保破产重整依法有序推进
一是在法院主导的角度方面。法院在理性分析案件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基础上,在破产的程序性,特别是审查立案受理、管理人的指定、债权人主席的指定、债权的审核确认、重整计划的批准、破产宣告、破产财产的分配等环节,严格掌握法律标准和尺度,作出决定或裁定。
二是在法院主导的原则方面。在破产案件审理中,始终坚持党的领导的原则,积极主动的接受党委领导,并加强与政府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坚持统筹兼顾的原则,把个案的妥善解决与社会的整体利益相协调,力争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坚持到位而不越位的原则,保证管理人依法履行管理职责,慎重指定、依法监督、严格管理、精心指导,破除管理人依赖法院的心理,充分发挥管理人的积极作用,避免法院从程序的监督推动者变为破产实务的具体操作者。
三是在法院主导的范围方面。始终强化对管理人工作的指导监督,在债权申报和确认、资产清查和评估、战略投资人引进、企业的委托经营、职工的安置、重整计划的制定、债权人会议的组织和召开、破产财产的分配等关键节点,督促管理人依法、高效工作,保证破产重整工作有条不紊并迅速推进。
(二)坚持阳光化审理的司法理念,以公开促公正
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向参加会议出资人、债权人和职工公开承诺,破产案件会在阳光下审理,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促规范,并将所有会议文件汇编成册,印发给每名参会人员。同时,在法院主导下,设立“释法答疑办公室”、“债权人委员会”和“听证会”三大公开平台,确保企业破产工作依法规范、公开透明、稳妥有序推进,确保债权人、投资人对破产进程有了全面的了解,为破产工作有条不紊并迅速推进创立了良好氛围。
一是设立“释法答疑办公室”沟通平台。从破产工作伊始,法院即要求管理人在破产企业办公地设立“释法答疑办公室”,每天安排至少两名管理人律师负责接待出资人、债务人的管理人员和职工、债权人及利害关系人,现场提供法律咨询和破产工作答疑同时,将法院分管院长和合议庭法官、管理人律师、工作联系人的办公电话、个人手机电话和债务人破产的相关法律文书以及法律规定摘录进行汇编后,放置于释法答疑办公室,便于来访人员查阅,并张贴于办公室、车间、厂区门口,便于相关人员联系并知悉破产情况;要求上述工作人员的电话保持24小时开机,随时释法答疑。实践证明,该沟通平台的建立,使出资人、债务人的管理人员和职工、债权人及利害关系人能够及时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解除破产中的疑虑、困惑和抵触情绪,消除信访不信法的错误导向,避免了职工和债权人因沟通不畅造成的群体性事件发生。据统计,自2013年12月31日钜创公司破产重整立案以来,咨询电话由每天有数十个缩减到现在一个月只有1到2个电话咨询。
二是构筑“债权人委员会”参与平台。在第一债权人会议召开前,有管理人与法院沟通后在债权人中慎重选择一到两名担保债权人、六到七名普通债权人和一到两名职工代表作为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保证候选人能够代表不同债权类型、不同地域,并具有较强的沟通能力。经法院审核后,将上述候选人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确定委员人选。债权人委员会成立后,为保证其能够行使《破产法》规定的权利并真正代表全体债权人行使权力,将所有债权人按照债权类别和地域分成9个小组,分组安排一名委员负责联系一个债权人小组,并将委员分工情况和小组中各债权人的联系方式和电话打印成册予以印发。要求管理人在破产企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办公室,建议委员轮流值班、监督管理人工作,甚至参与债权追收等诉讼。管理人在重大事项决策、债权债务处理、投资人引进谈判等重大事项前,均向债权人委员会通报,并听取债权人委员会的意见,在涉及债权人的重大利益时均在债权人委员会表决、授权后实施。为保证监督到位,要求管理人在会前都要求管理人在会前将会议议程、参会人员名单、联系方式、会议报告文件等装订成册,提前发放给每位委员,便于委员研究并征求其所代表的债权人意见。实践证明,从分发挥债权人委员会参与平台的作用,搭建了法院、管理人和债权人之间的沟通渠道,使破产工作最大限度地得到了债权人和职工的理解和支持。
三是创设“听证会”博弈平台。因破产案件常常表现出法律关系多维化、利益指向广泛化、矛盾纠纷复杂化、企业管理复合化的特点,这决定了破产工作是一个统筹兼顾、多方协调的系统工程。为此,高青法院在借鉴民事审判、执行中对争议问题进行专项听证做法的基础上,对涉及债权人、职工切身利益的审计、评估工作、委托经营事项、追收债权工作、敏感债权争议事项等所有重要事项,召集债务人、投资人、债权人委员会或分组召集债权人,通过召开听证会的方式,为利益相关方提供博弈平台听证会一般有管理人召集,法院派员参加,或有债权人委员会主席主持、或有管理人主持,并做好笔录。通过听证,确保利益相关方的参与权、知情权、决策权,使利益相关方知悉自已的意见是否合法合理,是否会得到管理人和法院的采纳,化解了债权人对管理人和法院解决措施和方案的误解,达到了平衡各方利益的目的。
(三)坚持职工合法权益充分保障的司法理念,确保企业破产工作的平稳推进
一是法院在审查企业破产申请之初,就把职工的妥善安置和职工债权的保护作为申请破产的前提条件。企业申请破产时必须提交完善可行的破产工作预案,其中有关职工安置的预案必须详细具体。职工安置工作的前移,一方面可以为破产提供可行性研究,有利于法院站在全局的高度,对是否破产作出正确的决策,另一方面可以使法院对决定破产的企业职工安置工作提前规划,这样既可以降低破产工作成本,提高破产工作效率,又可以防止实施企业破产因职工安置问题而引发不稳定因素。
二是在重整过程中,管理人将企业资产全部委托给战略投资人经营的条件之一,就是要求投资人保证公司原有职工大部分上岗,使职工的工资和社会保险得到保障。
三是在制订重整计划时,要求职工债权以100%比例受偿作为重整计划是否合理的首要标准。钜创公司重整实践证明,由于法院重视职工合法权益,企业职工从开始上访,到理解和支持重整计划顺利通过,保证了钜创公司重整的顺利进行。
李桐光,高青县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