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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管理人协会 | 关于维护和保障管理人执业权利的实施意见(试行)

沈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

关于维护和保障管理人执业权利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了优化营商环境,更好地办理破产案件,维护和保障破产管理人执业权利,建立健全管理人执业保障机制,沈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经研究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本协会设立管理人权益保障委员会专门机构,负责本协会会员执业权利保障工作,受理并处理会员的维权投诉。本协会维护和保障会员执业权利工作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1.维护和保障破产管理人履行职责的合法权利,包括且不限于信息查询、调查取证、接管债务人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办理涉及税务、工商、房产、土地等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权利。

2.维护和保障破产管理人勤勉尽责履行职务后依法取得报酬的权利。

3.维护和保障破产管理人履职过程中人身、财产和工作秩序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

4.维护和保障破产管理人承接业务的良性公平的市场环境,以及破产管理人参与公平竞争的权利,受到公平对待的权利。

5.采取有效措施降低破产管理人的执业风险,为管理人减少履职工作的后顾之忧。

二、本协会一方面通过加强制度建设,建立长效机制,推动管理人执业权利的保障工作;另一方面通过个案维权措施,维护管理人履职过程中的合法权利。

三、本协会将联合人民法院,积极推动办理破产案件的“府院联动机制”,以协会名义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推动解决管理人依法履职过程中存在的障碍。依托各类市场资源,化解管理人正当执业风险。

四、本协会将积极推动破产管理人执业保险全覆盖,通过为破产管理人办理执业责任保险,降低破产管理人执业风险,保障破产管理人依法履职,提高破产管理人的工作积极性。

五、本协会制定并实施“破产管理人援助资金管理办法”,对于管理人接受指定的破产企业无财产支付破产费用的,通过申请援助资金的方式,保障管理人取得基本工作报酬的权利。

六、本协会会员认为人民法院在管理人指定程序、对管理人的考核、评级、决定管理人报酬、对管理人进行处罚等方面存在违反法律规定或违背公平原则,侵害了管理人合法权益的,可以向本协会申请维权。协会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如调查投诉内容属实,应协助管理人向人民法院反映情况。

七、本协会会员在履行管理人职务工作中,人身、财产权利受到威胁或侵害,或者正常工作秩序受到扰乱时,可以向协会申请维权。协会经调查属实的,应当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请求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制止侵权行为,依法惩处侵权责任人,保障管理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和工作秩序不受非法侵害。

本试行意见经沈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生效并实施,由协会在试行意见基础上细化具体工作程序,制定实施细则。

来源:中国破产法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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