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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整体招标出售与分配破产财产

资产整体招标出售与分配破产财产

时间:2015-10-12

案情简介

xx布鲁服装公司,有员工400人,大部分职工具有一定的专业生产技能。xx布鲁服装公司占地200亩,拥有固定资产原值900万元,其中有原价90万美元的德国进口化纤、纯棉两条自动生产线。该公司属于市纺织工业局的集体所有制企业。

近年来,公司连年亏损,亏损额高达700万元,累计负债1500万元,大部分机器被迫停产,职工拿生活费在家待业。市纺织工业局想方设法采取一系列措施,努力扭转局面,未能收到预期效果。公司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法院受理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的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内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宣告进入破产还债程序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债务人和已知的债权人,并发出公告。

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30日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放弃债权。

债权人可以组成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或者和解协议。"

经核定xx布鲁服装公司实际有23个债权人,申报债权1300万元,其中,有抵押的95万元,劳动保险费9万元。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1条之规定,法院组织有关机关和有关人员成立了该企业的清算组。清算组委托资产评估事务所,清理评估。

固定资产净值84万元,存货150万元,土地使用值170万元。

此外,公司实际债权为86万元。

清算组与法院商定:对破产企业资产进行整体招标出售。具体条件为:

1、接收并妥善安置破产企业的全部在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

2、购买该企业资产后,按市劳动局有关办法,参考本企业同类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给破产企业职工评定工资。

后,以800万元招标成功,清算组与中标人签订了协议书。

该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9条、第200条,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37条的规定,分别于1993年9月1日和1993年12月29日作出裁定:

1、宣告申请人xx布鲁服装厂破产还债。

2、破产财产总额为804万元。其中资产拍卖收入800万元,货币资金结余4万元。

优先支付的押抵债权为95万元。

破产费用为20万元。支付的劳动保险费9万元。职工医药费6万元。支付的税款为15万元。

供普通债权分配的金额为754万元,普通债权额为1196万元,清偿率约为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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