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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破产程序中破产抵销权存在的必要性

    在破产程序中,任何人对债务人负有的债务,均为债务人财产的一部分。债权人行使破产抵销权的结果,实际上是用债务人财产直接全额清偿了其债权,从而使债权人避免了因接受破产财产分配的比例而受到的损失,使得享有抵销权的债权人获得了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的地位。从表面上看,这似乎违反了破产程序平等处理债权的原则。实际上,《企业破产法》规定破产抵销权是基于以下原因:一是,破产抵销权可以减轻破产管理人追索债权的工作,节省破产程序的开支,有助于尽快结束破产程序。二是,如果不允许债权人行使抵销权,那就会产生这样的后果:破产管理人有权要求债权人全额履行债务,而债权人只能接受破产财产的比例清偿,这样的结果对债权人来说是不公平的。因此,破产法规定破产抵销权,不但有利于保护对破产人负有债务的债权人,也有利于破产程序的尽快进行。我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的债务,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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