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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高院|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做好僵尸企业债务处置工作通知的意见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落实

《关于进一步做好“僵尸企业”及去产能企业债务处置工作的通知》的意见

渝高法〔2019〕11 号

2018年11月23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僵尸企业”及去产能企业债务处置工作的通知》(发改财金〔2018〕1756 号,以下简称《通知》)。2018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印发通知要求各地法院深入学习领会《通知》的精神和要求。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工作部署,充分发挥司法服务和保障职能,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按照《通知》内容和精神,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强化“府院”联动,发挥司法能动作用

充分认识构建常态化规范化“府院”协调机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僵尸企业”和去产能企业处置过程中,依托企业破产处置工作联系会议机制,明确“僵尸企业”和去产能企业处置的协调部门、协调内容、沟通渠道。积极为企业处置工作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意见,依法高效审理相关案件,确保处置工作有序推进,为“僵尸企业”和去产能企业处置提供坚强的司法保障。

二、摸清企业情况,合理配备审判力量

高度重视“僵尸企业”和去产能企业的破产处置工作,提前规划、精心准备。要及时与政府相关部门衔接,掌握“僵尸企业”和去产能企业名单,了解企业基本情况。依据进入破产程序的“僵尸企业”和去产能企业的数量、规模和分布区域,可依法适当调整管辖。案件较多的法院,要提前调配足够的破产审判力量,并在制度上保障破产法官、法官助理能够集中从事破产审判工作。要提前对破产法官及相关人员进行专门培训,确保相关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

三、司法提前介入,实现前期处置与破产有序衔接

各级法院要以“府院”协调机制为依托,积极参与有关企业分类处置方案的前期论证,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和建议。对于能够救治的企业尽可能通过引入投资、资本运营、创新发展等方式利用破产重整程序,予以挽救;对于无救治希望和重整价值的企业,及时依法破产清算,尽快退出市场,释放生产要素。对于拟进行破产清算的企业,可指导企业按照破产法要求提前准备好相关材料;对于拟进行破产重整的企业,要按照破产法及市高法院《破产重整申请审查工作指引(暂行)》的要求,提前与相关部门沟通,对重整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审查,并指导企业提前做好相应准备。

四、建立绿色通道,加快破产案件处置进度

对涉及“僵尸企业”和去产能企业的破产案件依法加快处置,协调好立案、审判执行等相关部门之间的衔接配合,设立绿色通道,优先立案、优先审查、优先审理。在破产审理中,创新工作机制,合并工作事项,采取灵活多样的资产处置方式,对债权债务关系简单、财产状况明晰等较为简单的破产案件,采取简化审理方式,快速高效审结。

五、多方筹措破产经费,保障破产程序顺利启动

按照《通知》精神,以“府院”协调机制为依托,积极与政府牵头部门协商,以多渠道解决、两级财政支持为原则,安排筹措企业破产处置工作经费,建立破产案件专项资金,切实解决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案件的管理人报酬和其他破产费用的支付问题,保障涉及“僵尸企业”和去产能企业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

六、推动完善配套制度,保证“僵尸企业”及时出清

在“僵尸企业”和去产能企业破产处置中,认真梳理破产企业税收减免、工商注销、信用修复、社会保障、职工安置、财产处置等方面的问题,积极向政府相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协调工商、税务、规划、人民银行、社保、公安、信访等部门完善企业破产处置的配套制度,确保“僵尸企业”依法及时退出市场。

2019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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