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3破申219号
申请人:胡曦,男,汉族,1987年5月15日出生,住深圳市宝安区天健时尚空间1栋2813。
被申请人:深圳市卓之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9D6M2Q。
法定代表人:韩丽颖。
经申请人同意,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以被申请人深圳市卓之盟科技有限公司资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决定将被申请人移送本院进行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在执行深劳人仲[2019]11397号仲裁裁决中,未发现被申请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程序已终止。被申请人系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8年8月17日,注册资本1000万元。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系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法人。被申请人经强制执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经申请人同意,将被申请人移送破产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胡曦对被申请人深圳市卓之盟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李育元
审判员 赵 钟
审判员 黄 新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文政 (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