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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的销售提成在破产债务人的债权中是否可优先受偿?

职工的销售提成在破产债务人的债权中是否可优先受偿?

裁判要旨

债务人有《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时,职工对债务人享有的与业绩挂钩的绩效、工资、奖金等债权,在破产程序中不应作为优先债权予以清偿,确实合理的债权可以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其中所指绩效工资与劳动者付出劳动获得对价的劳动报酬性质上有一定区别,更多强调的是激励,而非劳动的对价。本案职工所主张的奖金系其销售商品后提成,与其提供的劳动密切相关,故属于工资的范畴,其应当享有优先受偿权。

案例索引

《北京市中农良种有限责任公司与石瑞亮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二审案》【(2022)京01民终7075号】?

争议焦点

职工的销售提成在破产债务人的债权中是否还能优先受偿?

裁判意见

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本案二审庭审期间,石瑞亮与中农公司就中农公司应支付给石瑞亮的玉米种子奖金金额进行核对后,石瑞亮将其主张的2015年-2016年度玉米种子销售奖金数额变更为243547.54元,中农公司亦认可该计算方法,本院对此不持异议。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中农公司是否应将玉米种子销售奖金243547.54元及小麦种子销售奖金39886.76元确认为石瑞亮的职工债权。首先,关于诉讼时效,石瑞亮提交证据可以证明其曾多次向中农公司主张过债权,中农公司虽对此不予认可,但并未就此提供相反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石瑞亮有关本案未过诉讼时效的主张予以采信。其次,关于债权确认,石瑞亮已经提交证据证明中农公司应向其支付玉米种子销售奖金243547.54元及小麦种子销售奖金39886.76元,中农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就劳动者劳动报酬支付情况等负有举证责任,因其未就此提供有效证据,对其不同意给付上述奖金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再次,关于优先债权,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李汉桥等164人与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职工权益清单更正纠纷再审系列案件有关法律问题请示的答复》:“债务人有《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时,职工对债务人享有的与业绩挂钩的绩效、工资、奖金等债权,在破产程序中不应作为优先债权予以清偿,确实合理的债权可以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该批复中所指绩效工资与劳动者付出劳动获得对价的劳动报酬性质上有一定区别,更多强调的是激励,而非劳动的对价。本案中,石瑞亮所主张的奖金系其销售商品后提成,与其提供的劳动密切相关,故属于《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六条中工资的范畴,故石瑞亮主张293434.3元债权系职工债权,应当享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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