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科类别】商法
【出处】微信公众号:诉讼风云
【写作时间】2022年
【中文关键字】公司清算;通知;债权人;股东;连带清偿责任
【全文】
阅读提示
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制将股东个人财产与公司经营风险隔离,即便公司最终资不抵债走向破产,股东遭受的损失也仅限于投资款而无须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这本来是对股东有利的制度设计。但实践中,有些公司股东或因缺乏法律知识或基于逃废债务的考量,未依据公司法规定的程序进行清算,最终被法院判令“替公司承担巨额债务”。这着实令人唏嘘。
裁判要旨
股东作为清算组成员须同时履行“书面通知已知债权人”和在相应“地域范围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两项法定义务,未向已知债权人履行书面通知义务,导致债权人因未及时申报债权而遭受损失的,股东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
一、森和公司成立于2014年6月23日,属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王海森系股东。2018年6月6日,森和公司因经营亏损、无法清偿到期全部债务,遂在青海日报刊登公告,宣布森和公司拟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清算组成员为股东王海森,并载明请债权人自2018年6月6日起45日内申报债权。
二、2018年8月1日,王海森签字确认《青海省森和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清算报告及确认清算报告的决定》,并称注销清算已结束,公司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清算报告所列事项准确无误、合法、有效,公司债权债务如有遗漏由公司股东承担,同日,西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准予森和公司注销。
三、在森和公司注销后,作为债权人的昆源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王海森作为清算组成员未以书面形式向其通知森和公司解散清算事宜,导致其因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并请求法院判令王海森对前述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二审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均支持了昆源公司的诉讼请求。
裁判要点
一、公司在解散清算时,清算组除需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外,还应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王海森作为森和公司清算组成员,明知森和公司债务未清理完毕,未书面通知已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存在重大过错,对债权人因未及时申报债权而遭受的损失,王海森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王海森作为森和公司的唯一股东,在对森和公司进行清算时未通知已知债权人昆源公司,属于未经依法清算而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的情形,王海森应对昆源公司未获申报和清偿的债权承担赔偿责任。
实务经验总结
“诉讼风云”团队律师办理和分析过大量本文涉及的法律问题,均为战斗在第一线的专业律师,具有深厚理论功底和丰富实践经验。为避免未来发生类似败诉,提出如下建议:
为避免因清算不合法而变相地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对于作为清算组成员的股东而言,有限责任公司解散时须尤其注意以下几点:
1.公司须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股东系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成员;
2.在清算过程中股东应当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对于已知的债权人,股东须以书面方式将公司已启动清算程序和债权申报的相关事项告知已知债权人;对于未知的债权人,股东须根据公司的经营规模和营业地域的范围,选择在全国性或公司注册地省级以上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3.书面通知和公告的内容应当包含公司启动清算程序的情况、债权申报的时间、地点、方法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等内容,如果通知和公告中欠缺债权申报内容,则法院很可能将其认定为清算组没有依法履行通知义务情形。
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20修正)》
第十一条 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以下为该案在法院审理阶段,判决书中“本院认为”就该问题的论述:
本院认为,王海森的再审事由主要包括二个方面:一、王海森是否履行了通知义务。二、王海森应否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关于第一个方面。王海森申请再审称,其已向当地报纸刊登森和公司解散清算公告,履行了通知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一条规定:“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据此,公司在解散清算时,清算组除需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外,还应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王海森自认清算组未向昆源公司书面告知森和公司解散清算事宜,原审法院认定其未履行通知义务并无不当,王海森该项主张不能成立。
关于第二个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根据原审查明事实,森和公司自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因经营亏损,无法清偿其全部债务,王海森作为森和公司清算组成员,于2018年8月1日签字确认《青海省森和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清算报告及确认清算报告的决定》,并称注销清算已结束,公司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清算报告所列事项准确无误、合法、有效,公司债权债务如有遗漏由公司股东承担,同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准予森和公司注销登记。王海森作为清算组组长以及森和公司唯一股东,明知森和公司债务未清理完毕,未书面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存在重大过错,原审法院判决王海森对昆源公司未获申报和清偿的债权承担赔偿责任,符合前述法律规定。
案件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王海森、昆源公司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5085号】。
【作者简介】
李斌,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本科及硕士均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专业领域:公司股权争议与控制权之争,重大民商事诉讼与仲裁(公司法、合同法、商业秘密、票据法)。李斌律师曾在最高人民法院、各省高级人民法院及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仲裁委员会等代理多起疑难复杂案件并获得胜诉。主办并购重组、破产重整、常年法律顾问等各类非诉项目逾百件,尤其擅长为重大民商事案件争议解决与投融资合作提出整体解决方案。王静澄,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德荣,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公司法专业委员会主任。
李斌,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本科及硕士均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专业领域:公司股权争议与控制权之争,重大民商事诉讼与仲裁(公司法、合同法、商业秘密、票据法)。李斌律师曾在最高人民法院、各省高级人民法院及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仲裁委员会等代理多起疑难复杂案件并获得胜诉。主办并购重组、破产重整、常年法律顾问等各类非诉项目逾百件,尤其擅长为重大民商事案件争议解决与投融资合作提出整体解决方案。王静澄,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德荣,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公司法专业委员会主任。
免责声明:
1.本网内容注明授权来源,任何转载需获得来源方的许可!若未特别注明出处,本文版权属于山东华信清算重组集团有限公司,未经许可,谢绝转载!如有侵权,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在第一时间做相关处理!
2.转载其它媒体的文章,我们会尽可能注明出处,但不排除来源不明的情况。网站刊登文章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的目的,对文中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并不意味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